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2-05-21 10:00:02 浏览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制度建设,明确区安委会主要职责,持续推动区安委会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转,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安委会成员和成立十四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通知》(铜王政字〔2019〕4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安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第三条区安委会是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区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区安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五条区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区长担任区安委会主任,常务副区长、相关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

第六条区安委会成员由黄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级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支持、配合、监督职责的部门及有关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区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负责区安委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在区安委办工作细则中明确。区安委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第八条在区安委会的框架下,按专业(行业和领域)分别设立道路交通、消防、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业和信息化、医疗卫生、旅游、特种设备、校园、油气长输管线和电力、商贸和成品油、民爆物品、农林牧渔等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

第九条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的变更,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经区安委办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或授权区安委会印发;
区安委会成员如有调整,由所在单位将调整情况报区安委办批准,不再另行发文。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区安委会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贯彻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推动落实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二)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安排部署重点工作;

(三)协调解决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跨镇办、跨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四)研究提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

(五)代表区政府开展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大检查、综合督查等工作;

(六)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协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对重大事故隐患和产生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实施区级挂牌督办,督促指导区级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严格安全监管执法,整改隐患问题,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措施;

(八)对发生较大事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事故、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和辖区企业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发生典型事故或安全生产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会议制度。区安委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

区安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一)区安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安排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议题由区安委办根据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有关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确定。主要任务是: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省安委会全体会议、市安委会全体会议等会议精神,研究制定我区实施意见;

2.审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3.审议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奖惩等工作事项;

4.审议区安委会制定和发布的重要文件,研究讨论提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审议的安全生产重要政策性文件;

5.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判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

(二)区安委会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与会人员由区安委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主要任务是: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讨论向市安委会和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研究解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4.研究讨论全区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安排;

5.讨论有关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和相关单位提交区安委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文件审批制度

(一)区安委会文件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黄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报送区安委会文件,应当抄送区安委办。

(二)由区安委办、各专业委员会代拟的区安委会文件,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经区安委会副主任审核后,由主任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授权副主任签发。

(三)区安委会、区安委办文件,一般印发黄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除保密需要外,应及时公布。

(四)区安委会全体会议及专题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及时印发相关单位。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区安委办提前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区安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十三条工作报告制度。黄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区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巡查制度。区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每5年一轮次,对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党委(党组)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进行巡查。

第十五条考核制度。区安委会每年初对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办法、程序等按照《市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督查制度。区安委会每季度对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性督查,必要时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进行专项督查。具体督查内容、方式、程序由区安委办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督办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区安委会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等事项进行督办,必要时提请区政府进行专项督办。具体督办内容、方式、程序由区安委办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不坚决、不到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或单位,区安委会对其主要负责同志或有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通报制度。区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镇政府、各街道办、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重点任务、重点工作推进、目标任务完成、安全生产形势、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暗查暗访、专项检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等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区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可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保障专业委员会顺畅运行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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