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500字(8篇)

时间:2023-05-03 17:00:05 浏览量: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500字

  

  反有组织犯罪法发言稿

  反有组织犯罪法发言稿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生动司法实践表明,恶势力作为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严重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变、发展和壮大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和承接性,必须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刚刚实施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将恶势力上升为明确的法律概念,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制度保障。人民法院在深刻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和实施重大意义的同时,要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依法认定和惩处恶势力犯罪。

  一、要充分认识将恶势力上升为法律概念的重要意义。

  199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先提出要打击“流氓恶势力”,恶势力提法由此产生,经数次全国性的“扫(打)黑除恶”斗争,它的概念逐步明确,趋于规范化,一步步从政策概念向广义的法律概念过渡,直至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恶势力才真正成为法律概念,填补了法律空白。

  一是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实践经验的系统集成。

  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打击有组织犯罪,经过不断总结经验,确立了对黑恶势力打早打小、打准打实的方针政策,逐渐明确恶势力的法律概念。2009年两高一部印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首次规定了恶势力,并阐明了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2018年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对依法惩处恶势力作了专章规定。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恶势力违法犯罪规定的细化、补充、完善,恶势力已经具有明确的构成要件,满足了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有必要将其上升为法律概念。

  二是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实际需要。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恶势力案件约占有组织犯罪案件总数的80%,已经成为反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惩治对象。恶势力有其自身独特的危害性,其连续犯罪所积累的组织能力、经济能力、社会恶名等极大增强再犯可能性,其社会危害性呈持续状态。另外,作为有组织犯罪高级形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形成、发展一般都经历由小到大,由普通共同犯罪、恶势力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因此对恶势力必须坚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从源头上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防止造成更大社会危害。

  三是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客观要求。

  在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惩治恶势力犯罪虽然有了一系列规定,但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恶势力的规定,是对我国以刑法为主体的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有力促进了惩治恶势力犯罪法律规范向系统牢固的法律体系迈进。该法对构成恶势力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进行规定,对适用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方式,对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适用,以及认罪认罚、网络犯罪、软暴力、涉案财产认定处置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为防止人为“拔高”或“降格”提供更加有效法律保障,切实保证惩治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要准确认定和惩治恶势力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对认定和惩处恶势力犯罪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准确理解把握,确保法律统一适用。

  一是准确把握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作为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恶势力犯罪特征,避免认定扩大化、随意化。在司法办案中,不仅要审查行为本身是否具有不法性,更要审查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是否具有不法性,坚决防止把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等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加区分地认定为恶势力案件。对于恶势力危害后果的认定,要从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

  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方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所在地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确保认定全面准确。

  二是准确认定网络恶势力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正式纳入有组织犯罪的惩治范围。在司法办案中,要从行为手段、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方面准确区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恶势力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对于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通过信息网络实施“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备“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案件;对于完全通过线上方式,或者主要环节通过线上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仅及于网络空间的,也要准确甄别,审慎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三是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司法办案中,准确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就是要坚持审时度势、区别对待。对于恶势力犯罪整体来说,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严惩处。但对于具体的恶势力案件而言,不能将依法严惩简单理解为一律从严,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罪责来确定不同的刑罚,坚持宽严并举,突出惩治重点,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适用认罪认罚的恶势力犯罪案件绝不是“一律从宽”,对那些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三、要有效适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

  反有组织犯罪法建立了一系列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长效机制,人民法院要通过行使审判职能,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有效推动机制落地,确保反有组织犯罪特别是打击恶势力犯罪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是加强重点领域恶势力的惩治力度。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监察机关、政法各单位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管控力量相对薄弱的重点地区,和建筑工程、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重点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人民法院要在从严从快惩处恶势力犯罪的同时,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配合民政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对相关刑事案件,及时向纪检监察、组织部门通报情况、送达法律文书,并做好信息核对反馈工作,切实巩固党的执政根基。要深入研判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和行业监管漏洞,制发司法建议,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效能。

  二是有效阻断恶势力向未成年人群体渗透。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办案中,要对教唆、诱骗未成年人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该重判的坚决重判到位,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于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始终保持严惩高压态势。对实施恶势力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符合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条件的,依法依政策从宽处罚,促进未成年人罪犯改过自新,重回人生正轨。

  三是加强对恶势力犯罪规律特点和应对策略的研究。

  此次反有组织犯罪法提升了惩治恶势力犯罪相关规范的法律效力层级,作为新的法律规范,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问题。要针对恶势力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反映出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准确研究把握恶势力犯罪的新特征、新形态、新变化、新动向,创新理念思路和方法手段,发现和总结经验做法,指导司法实践。要结合反有组织犯罪各项工作机制,梳理工作难点、堵点问题的成因和对策,对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共性问题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方案,不断完善工作方法、模式、流程,形成管用有效的常态化制度机制,坚决防止恶势力卷土重来、死灰复燃。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500字

  

  普法宣传《中华?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中华?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1?、依法从严惩治?恶犯罪(1)明确什么是有组织犯罪、恶势?组织、“软暴?”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百九?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社会性质组织、恶势?组织实施的犯罪。恶势?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起,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软暴?”是指为了谋取?法利益或者?法影响,有组织地进?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形成?理强制,?以限制???由、危及??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段。(2)严格掌握从宽政策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成员要严格掌握取

  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同时,要充分运?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等刑罚。(3)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段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

  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

  单独羁押。(4)异地执?、慎重减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组织的?要分?被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治区、直辖市

  异地执?,需

  减刑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

  检察机关、执?机关参加审理。固定布局?具条上设置固定宽?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字以及制作??的模板?、深挖?恶势?“保护伞”(5)国家?作?员有下列?为,将被全?调查:?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在查办组织犯罪案件?作中失职渎职的;?

  利?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预反有组织犯罪?作的;?

  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为。(6)多部门协作配合,建?线索移送沟通机制监察机关、?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作?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固定布局?具条上设置固定宽?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字以及制作??的模板三、严防?恶势?渗?基层(7)为防??恶势?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条对基层群众性?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资格进?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固定布局?具条上设置固定宽?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字以及制作??的模板四、防??恶势?死灰复燃(8)明确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全?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被告?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出售、变现或者变卖。(9)明确被告?实施?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且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度可能属于?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10)全?调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案财产进?甄别,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法院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权属进?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11)报告个?财产及动向因组织、领导?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刑罚执?完毕之?起,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

  报告个?财产及?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

  五年。固定布局?具条上设置固定宽?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字以及制作??的模板五、防?未成年?遭受侵害(12)未成年?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恶势?裹挟、利?、侵害,为此,明确教育?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作机制,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下列情形:?

  发展未成年?参与?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诱骗未成年?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未成年?退出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给予?政处罚。固定布局?具条上设置固定宽?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字以及制作??的模板六、保障相关?员个?权益(13)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保护举报?、控告?、证?等相关?员??安全:?

  不公开个?信息;?

  不暴露外貌、真实声?等出庭作证措施;?

  禁?特定?员接触;?

  对??和住宅专门性保护;

  对??和住宅专门性保护;?

  变更?份,重新安排住所和?作单位;?

  其他必要措施。中华?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24?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录第?章 总则第?章 预防和治理第三章 案件办理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第五章 国家?作?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第六章 国际合作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章 总则第?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条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社会性质组织、恶势?组织实施的犯罪。本法所称恶势?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起,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境外的?社会组织到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本法。第三条反有组织犯罪?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法律、经济、科技、?化、教育等?段,建?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第四条反有组织犯罪?作应当坚持专门?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第五条反有组织犯罪?作应当依法进?,尊重和保障?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反有组织犯罪?作应当依法进?,尊重和保障?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察机关、?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作。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作的义务。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作的单位和个?给予保护。第?条国家?励单位和个?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章 预防和治理第九条各级?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作纳?考评体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作。第?条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监察机关、?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新闻、?播、电视、?化、互联?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第??条教育?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政部门报告。第??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资格进?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条市场监管、?融监管、?然资源、交通运输等?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健全?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第?四条监察机关、?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向相关?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反馈。第?五条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业领域或者场所。重点区域、?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即停?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持和协助。?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关闭相关?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即执?,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录,协助调查。对互联?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第?七条国务院反洗钱?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融机构和特定??融机构履?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条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矫正措施。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等必要措施,促进其顺利融?社会。第?九条对因组织、领导?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刑罚执?完毕之?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财产及?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第??条曾被判处刑罚的?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组织的?要分?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级管理?员的,相关?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第???条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严密防范境外的?社会组织?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出?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境外的?社会组织的?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境、不予签发?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境证件作废。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的?社会组织的?员?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发现相关?员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或者发现涉嫌有组织犯罪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及时处理。第三章 案件办理第???条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的适?条件,充分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等刑罚。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被告??愿如实供述??的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三条利??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为谋取?法利益或者形成?法影响,有组织地进?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形成?理强制,?以限制???由、危及??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段。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运?现代信息技术,建?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处置。公安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第??五条有关国家机关在履?职责时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或者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应当如实提供。第??七条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可以查询嫌疑?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信息。公安机关核查?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时。期限届满或

  者适?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当?即解除紧急措施。第???条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的,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侦查。第??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出境?境管理法》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第三?条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被告?,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被告?的家属和辩护?。第三??条公安机关在?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员隐匿?份进?侦查。第三??条犯罪嫌疑?、被告?检举、揭发重?犯罪的其他共同犯罪?或者提供侦破重?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证据,同案处理可能导致其本?或者近亲属有??危险的,可以分案处理。第三?三条犯罪嫌疑?、被告?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作,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要分?的地位、作?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三)为查处国家?作?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五)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被告?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政处罚或者处分。第三?四条对?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第三?五条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组织的?要分?被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死刑缓期?年执?的,应当跨省、?治区、直辖市异地执?刑罚。第三?六条对被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死刑缓期?年执?的?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组织的?要分?减刑的,执?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民法院裁定。对?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组织的?要分?假释的,适?前款规定的程序。第三?七条?民法院审理?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民检察院、执?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听取其意见。第三??条执?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以及?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罪犯履??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第三?九条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被告?有罪或者?罪的各种财物、?件,应当依法查

  第三?九条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被告?有罪或者?罪的各种财物、?件,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被告?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应当配合。第四?条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第四??条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关的财物,应当在三?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对被害?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被告?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活费?和物品。第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第四?三条对下列财产,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主要负责?批准,可以依法先?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犯罪嫌疑?、被告?或者其近亲属:(?)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票等;(三)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经权利?申请,出售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的。第四?四条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应当对涉案财产审查甄别。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在审理有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对与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有关的事实、证据进?法庭调查、辩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第四?五条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的本?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被告?实施?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度可能属于?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第四?六条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为?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于?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三)利?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第四?七条?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被告?逃匿,在通缉?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被告?死亡,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被告?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第四??条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发现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

  第四??条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发现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的,应当依法查处。第四?九条利害关系?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听取其意见,依法作出处理。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后,利害关系?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第五章 国家?作?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第五?条国家?作?员有下列?为的,应当全?调查,依法作出处理:(?)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作中失职渎职的;(五)利?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预反有组织犯罪?作的;(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为。国家?作?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五??条监察机关、?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作?员涉嫌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发现国家?作?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五??条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作?员,不得有下列?为:(?)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向违法犯罪?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五)其他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为。第五?三条有关机关接到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作的执法、司法?作?员的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防?犯罪嫌疑?、被告?等利?举报?扰办案、打击报复。对利?举报等?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作的执法、司法?作?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第六章 国际合作第五?四条中华?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

  第五?四条中华?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合作。第五?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警务合作机制。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构建?跨境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第五?六条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五?七条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但依据条约规定或者我?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的除外。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五??条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第五?九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建?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专业?量,加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提升反有组织犯罪?作能?。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有组织犯罪?作经费列?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因举报、控告和制?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或者其近亲属的??安全?临危险的,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作单位等个?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特定的?接触被保护?员;(四)对??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变更被保护?员的?份,重新安排住所和?作单位;(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六??条采取本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保护措施,由公安机关执?。根据本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变更被保护?员?份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应当配合。第六?三条实施有组织犯罪的?员配合侦查、起诉、审判等?作,对侦破案件或者查明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的,可以参照证?保护的规定执?。第六?四条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作?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保护、禁?特定的?接触等保护措施。第六?五条对因履?反有组织犯罪?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第?章 法律责任第六?六条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作?员包庇、纵容?社会性质组织,以及?社会性质组织、恶势?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势?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外的?社会组织的?员到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七条发展未成年?参加?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业禁?的规定,禁?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业主管部门。第六?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并处?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参加境外的?社会组织的;(?)积极参加恶势?组织的;(三)教唆、诱骗他?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他?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场所等?持、协助、便利的;(五)阻?他?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有有组织犯罪?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教唆、诱骗未成年?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未成年?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第七?条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财产及?常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付、临时冻结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拒不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持和协助的;(?)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停?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的。第七?三条有关国家机关、?业主管部门拒不履?或者拖延履?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罪调查取证,或者在其他?作中滥?反有组织犯罪?作有关措施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员和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个?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五条国家?作?员有本法第五?条、第五??条规定的?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六条有关单位和个?对依照本法作出的?政处罚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政诉讼。第九章 附则第七?七条本法?2022年5?1?起施?。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500字

  

  教师对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新时代,我国的社会矛盾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随着近几年扫黑除恶工作的不断开展深入,黑恶势力得到了遏制,但在部分地区及领域仍然较为突出,并未被彻底根除。其活动也逐渐隐蔽,游走于犯罪和违法之间,同时其组织形态、获取利益的方式也在发生改变。黑恶不除,则民不安、国不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具有中国特色优势的扫黑除恶的制度机制,能确保扫黑除恶有法可依、常态开展,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还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深入系统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流程等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行医、依法治院。

  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个人,我认为我们应认真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自觉防范身边的有组织犯罪并及时举报。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应首先做到不参与、抵制有组织犯罪,还应该及时举报有组织犯罪情况,为维护社会安全贡献力量。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500字

  

  反间谍法学习心得体会

  反间谍法对现行国家平安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特点。xx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反间谍法学习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反间谍法学习心得体会

  当前我国平安形势总体良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开展成就,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国际政治舞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面临的国际、国内不利因素仍大量存在,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把中国作为他们进行颠覆、渗透和破坏的主要目标,一方面打着人权、民主、民族、宗教等各种各样的旗号,不断对我国进行思想渗透,扶植、资助境内外敌对分子,煽动支持分裂势力,企图颠覆我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另一方面,继续利用我扩大对外开放的时机,以公开的、合法的身份,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收集、窃取、刺探我国军事、政治、经济、科技等情报,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平安和利益的活动。我县是一个民族自治县,国境线长达147.083公里,处于禁毒防艾和反渗透的最前沿,维护国家平安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我们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国家平安意识,认真学习贯彻《反间谍法》,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平安的义务。为了让全局干部职工把准《反间谍法》的重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单位于2022年5月6日组织了全体员工学习,以下是我个人的学习心得;

  《反间谍法》是以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平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分为五章,即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国家平安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那么。共四十条。对反间谍工作的有关方面作出了比拟完整的、具体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平安法》国家平安是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开展的保障,关系国家存亡的大事,世界上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是将维护国家平安摆在首位,以稳固自

  己的政权。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兴盛都是以国家平安得到保障为前提的,一些国家的灭亡、政权的丧失,也都是因为国家平安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没有国家平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的一切。间谍,作为国家与国家或集团与集团之间进行军事、政治、外交斗争乃至经济、科技竞争的有效手段,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以隐蔽的方式打人对方营垒以至高级机关,进行开展组织、窃取机密及其他各种破坏活动,以颠覆对方国家政权。使用间谍搞离间和颠覆活动,消灭异国,扩大势力范围,是一种不动兵戈,制服政敌的有效手法。间谍活动是隐蔽斗争的一种形式,是严重危害国家平安的犯罪行为。建国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危害我国国家平安的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隐蔽战线的斗争一直锋利,复杂。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境外间谍机关利用我国扩大对外交往的便利条件,派遣间谍入境,开展组织,建立据点、进行策反、渗透、窃密,甚至进行行动破坏,范围不断扩大,方式也更加多样。他们以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的活动方式,以外交官、记者、商人、访问学者、留学生或者旅游者等各种身份为掩护入境,打着新闻采访、经贸合作、投资办企业、友好往来、学术交流、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旗号,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颠覆政权、窃取国家秘密和情报,策反公职人员,进行暗杀、放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我国国家平安的谎话等行为,正是这些行为使国家机关、国家秘密、各类情报、国家工作人员等具体对象受到侵犯,从而使国家平安受到了侵害。

  新时期的反间谍工作,应当顺应时代的潮流和适应国际形势的需要,我们要加强反间谍法的学习及运用。学习反间谍法有助于我们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和忧患意识,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国家平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维护国家平安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坚持一手抓经济开展,一手抓平安稳定,时刻警惕和防范间谍破坏活动;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平安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学习反间谍法有助于我们履行维护国家平安的法律义务,支持配合国家平安机关工作;提高警惕,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各种危害国家平安的行为。只有把全社会发动起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组成维护国家平安的人民防线,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危害国家平安的各种活动。

  反间谍法学习心得体会

  2022年4月15日,同志在中央国家平安委员会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平安观的概念。指出:总体国家平安观既重视传统平安,又重视非传统平安,构建集政治平安、国土平安、军事平安、经济平安、文化平安、社会平安、科技平安、信息平安、生态平安、资源平安、核平安等于一体的国家平安体系。

  国家平安是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和开展的根本保障,是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的最高表现。世界各国十分重视国家平安,一般都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和保障国家平安。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维护国家平安、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平安、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我们必须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学习和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二,坚持原那么,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那么。这是一条重要的原那么规定。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反间谍工作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反间谍斗争是中央事权,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本质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反间谍斗争最本质的要求。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够保证反间谍斗争正确方向,沿着健康轨道开展。才能不断提高斗争能力和水平,战胜隐蔽战线各种强大对手。才能取得广阔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反奸防谍强大的人民防线。才能为维护国家平安和利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应有奉献。

  二是要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根本方法和优良传统。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开展活动突出的特点,就是公开掩护秘密、合法掩护非法。我们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斗争,也必须针

  锋相对地使用公开和秘密两种方式和手段。该公那么公、该密那么密,公密结合开展工作。宣传教育、管理执法、打击处理等都需要依法公开进行,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预警防范、减少危害,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挤压非法活动的空间。由国家平安专门机关开展反间谍斗争的大量专门工作,需要秘密进行,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隐蔽敌人的秘密非法活动,及时有效维护国家平安利益。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将二者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才能够最有效地维护国家平安和利益。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活动有着高度专业性,必须有高水平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同时,只靠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线。有了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才能及时发现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动向和线索,才能及时获取和掌握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证据,才能有效采取各项措施制止和打击隐蔽敌人各种非法破坏活动。亿万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是国家平安利益最可靠的保障。

  公密结合、专群结合,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我们隐蔽战线反奸防谍的有效法宝。我们一定要发扬光大这一优良传统,在新的形势下取得新的开展。

  三是要坚持积极防御。积极防御是反间谍斗争的重要方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性质决定的,也是我们国家反间谍斗争的正义性所在。我们要以防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绝不对别的国家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但也绝不允许任何国家、任何政治势力对我进行任何破坏活动。为了有效的防御,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各种敌情动向,及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防御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这样才能够真正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四是要坚持依法惩治。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我们一定要坚持依法惩治的原那么要求。法律是最有效的武器。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稳准狠地打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各种危害国家平安的非法活动,才能准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切实保障人权、保障人

  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才能更有效地效劳改革开放大局,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依法执法,正确履行国家平安机关的职责,行使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力。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平安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同时,反间谍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平安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具体职权。这些职权包括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刑事执法权,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技术侦察权等刑事权力。也包括查验身份及调查、询问有关情况的验证调查权;进入有关场所、单位和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的查阅调取权;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查封、扣押、冻结的查封、扣押、冻结权;对违反本法境外人员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权等一系列行政处分权。我们一定要依法执法,履行好党和人民交付的重要责任,使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一是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职责。反间谍法的规定与党中央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早在1983年组建国家平安部时,中央即明确国家平安部负责反间谍工作,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此次反间谍法从法律层面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国家平安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这是党中央对国家平安机关的高度信任,也是国家平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平安机关在反间谍斗争中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今后,我们一定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崇高职责。反间谍法还明确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这是反间谍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不断深化反间谍斗争的有力保障。国家平安机关一定要和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责任。

  二是要依法执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反间谍法赋予国家平安机关充分法定权力,为开展反间谍斗争提供了有力保障,这是必要的。同时,法律也明

  确规定国家平安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各项规定,依法执法。反间谍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平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平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这是完全必要的。开展反间谍斗争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力,同时在履行这些权力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使这些权力能够正确行使,真正效劳于国家平安和利益,效劳于反间谍斗争。在当前党和国家强调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和背景下,我们要特别强调这一点,绝不能滥用权力、以权谋私。

  第四,充分依靠、发动、组织群众和社会各界,明确自身义务和权利,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线。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平安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发动、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平安的间谍行为。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间谍工作是我们战胜隐蔽敌人的重要法宝。

  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是每一个公民和组织的共同责任。反间谍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享有的各项权利,也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平安、开展反奸防谍斗争中应尽的义务。我们要依法做好发动、组织工作,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都能够充分认识自身承当的法律责任、义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只有做好发动、组织工作,才能够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线。反间谍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平安、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平安、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平安的义务。反间谍法第三章对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又作了进一步具体、明确规定,包括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协助的义务;发现间谍行为及时报告的义务;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国家平安机关调查的义务;保守所知悉的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等等。同时,法律对法人还单独作

  出了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平安的教育,发动、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义务。

  责任和权利是一致的,法律在明确了法人和公民责任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其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第一章第七条中,还规定了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奉献的给予奖励。在第三章中,对总那么上述规定,又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公民或近亲属因协助反间谍工作人身平安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平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平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对国家平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检举、控告权和处理结果知情权;公民和组织协助国家平安机关工作或依法检举、控告,个人和组织有不受压制、打击报复权;公民对行政处分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

  反间谍法的这些规定,表达了权利和责任的统一,表达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统一,是依法治国精神的生动具体表达。我们要大力宣传法律的这些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真正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自觉学法用法,结成牢固的人民防线。

  第五,明确法律责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法律责任是反间谍法的重要内容。反间谍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平安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这一条十清楚确地指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个人只要从事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平安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反间谍法第四章又根据这一条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包括任何组织、个人只要从事了间谍行为,构成了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拒绝提供的,可以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的,或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但成心阻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以各种方式破坏和掩饰、隐瞒赃款、赃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反间谍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平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非常重要,是采取法律手段保证执法机关去除执法障碍、有效执法的重要措施,也是采取法律手段严格要求、明令禁止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重要标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反间谍法还作出了两条特殊刑事政策规定,给反间谍斗争以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一是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二是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平安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平安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这两条规定,充分考虑了反间谍斗争的特殊情况,有利于教育挽救在特定环境下失足犯罪的人员,也有利于深化反间谍斗争,提高反间谍斗争的能力和水平。执行这两条规定,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要求,准确掌握、适用。

  第六,准确把握反间谍法的适用规定,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平安和社会政治稳定。反间谍法是在原国家平安法根底上修订完善形成的一部新的专门法律。原国家平安法标准和保障了国家平安机关对外情报、反间谍和反有组织犯罪斗争整体业务工作。中央决定原国家平安法改为反间谍法后,对外情报工作和反有组织犯罪斗争将通过其他立法给予充分支持和保障。除以上措施外,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还作出专门规定:国家平安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平安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平安机关在处理其他危害国家

  平安案件中,享有反间谍法规定的全部职权,是我们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斗争和侦察保卫及其他各项国家平安工作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反间谍法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第一次在法律上对间谍行为作出了明确具体界定,这一点十分重要。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以下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平安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划、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这一规定是在长期斗争实践根底上形成的法律的概括总结,对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有着深刻的意义。规定第一款,是指特定行为主体,无论是什么具体形式的非法破坏活动,只要是间谍机关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勾结实施的就是间谍行为;第二款是特定行为主体的延伸,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就是间谍行为;第三款是指特定行为,虽然行为主体不是间谍机关,但从事了特定行为,进行了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或者策划、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就是间谍行为;第四款是战时条款,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第五款是兜底条款,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这样的规定,内涵准确、丰富,外延明确、严谨,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此次反间谍法立法当中一个重大突破,回应了反间谍工作迫切要求,也回应了全社会对反间谍工作重大关切。

  反间谍法附那么中的这两条规定很重要,我们要全面把握它的内涵,准确界定它的外延,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保证反间谍、反有组织犯罪和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反间谍法是深入开展反间谍斗争,及时发现、惩治间谍和各种危害国家平安非法犯罪活动的锐利武器;是发动、组织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建立人民防线,

  自觉抵御防范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颠覆、破坏活动的有力措施;是维护国家平安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既有重要现实意义,又具深远历史意义。我们一定要按照总体国家平安观的要求,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学好、用好反间谍法,以法律为武器,推动反间谍和反有组织犯罪等各项工作更好开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奉献。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500字

  

  【关键字】心得

  刑法心得体会500字

  篇一: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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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xx、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xx、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

  篇二:刑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个人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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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谈学习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之心得

  5月12日下午参加供电局组织的关于学习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的活动,通过学习,使我们每一个人对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都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们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尊法的员工。作为供电局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的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刑法和管理条例的一些基本内容。

  1.关于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法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2.关于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法律。1957年制定了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中包括了对某些污染物危害环境的行为进行管理处罚的规定。1986年9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也规定了一些环境保护内容,如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和名胜古迹但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违反规定而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行为,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而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且不听制止的行为,违反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该物品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所以,不管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条例,我们都应该有一定的认识,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利益。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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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学会自护。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3.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供电工作者,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应当学好法律知识,不光如此,更应该做一名普法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宣传并带动身边的人去学法,让大家都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相信只要我们人人行动起来,做一名法律宣传员,就一定会增强我们及身边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我们、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那么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篇三: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

  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4格式已调整,word版本可编辑.

  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xx、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xx、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

  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5格式已调整,word版本可编辑.

  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coinhastwosides.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条上所提到的各个行为方式呢?当然,语义理解是最基础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殊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法条不可能涵盖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创造力是无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殊的行为方式时,一是可以依照法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总论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

  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云南许霆”则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行上诉。“云南许霆”表示:“xx年7月的时候,我有一次减刑机会,要减两年零六个月。结果报上去,法院说我不认罪,这个减刑就6格式已调整,word版本可编辑.

  没有批。”直到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涟漪,方才让这个“云南许霆”有了提前步出监狱的机会。为什么不同的法院检察院的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上诉在实际操作中那么难实施,甚至对于写了很多遍的申诉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无人问津,这是司法实践的失误还是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记得当初本科专业选了法学的时候,不少人告诫过我,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以后,会发现大学四年所学到的跟职业会大相庭径,无论你是作

  为律师还是检察官。其实个人认为,不是学的东西大相庭径,而是作为一个人心中那份正义以及法律理想已经在社会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来的颜色,看不清其本来的面目,因此才会造成大相庭径的局面。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上的东西相信是相差无几的,由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决结果出现差异,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不足之处,也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缺陷所在。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的还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将学到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

  篇三:普法心得作文

  “关爱明天,普法先行”心得体会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准。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

  “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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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根据管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比如在社会不讲社会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敲诈。在学校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这些青少年学生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但他们无法真心地体会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校园中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

  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规校纪大不了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违纪就会逐步成违法,以后到社会就有可能作为法的事。有的同学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被学校这个规那个矩束缚,不利于自己发展,作了违纪的事才能体现自己的潇洒,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校纪,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保障?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与习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遵纪守法是一种被人们公认的美德。公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制社会,作为一名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守法。

  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时代是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代,我们青少年学生要认真学习《中学生守则》、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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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5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2.24?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一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第四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第五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

  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

  和治理工作。

  第十条

  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

  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

  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网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矫正措施。

  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等必要措施,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第十九条

  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严密防范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入境、不予签发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入境证件作废。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或者发现涉嫌有组织犯罪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及时处理。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

  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或者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

  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期限届满或者适用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紧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条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重大犯罪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或者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证据,同案处理可能导致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人身危险的,可以分案处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

  (一)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二)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三)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

  (五)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

  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五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

  刑罚。

  第三十六条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假释的,适用前款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听取其意见。

  第三十八条

  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罪犯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

  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第三十九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依法查封、扣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第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

  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

  第四十三条

  对下列财产,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

  (一)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

  (三)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权利人申请,出售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案财产审查甄别。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

  在审理有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对与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第四十六条

  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一)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二)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第四十七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听取其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后,利害关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关机关接到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对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

  法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合作。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警务合作机制。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构建立跨境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

  第五十六条

  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依据条约规定或者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专业力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提升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能力。

  第六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一条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二条

  采取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保护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变更被保护人员身份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

  实施有组织犯罪的人员配合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对侦破案件或者查明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参照证人保护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的人接触等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

  对因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一)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二)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

  (三)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

  (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不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的。

  第七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罪调查取证,或者在其他工作中滥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措施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篇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5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组织犯罪法500字作文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该法出台将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

  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篇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500字

  

  带着感恩的心前行作文600字

  “羊有跑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由此看来,不只是人,在这大自然中的动物也有着一颗感恩的心,而我们人,更要去践行感恩,报答那些爱着我们的人。

  那是一个难忘的周末,我去姥姥加找哥哥和妹妹玩,姥姥家就在城里的城中村,有着一个大院子,我的童年大部分快乐时光都是在这里度过的。

  我们在院子里聊天,买来零食吃,到了中午,随着姥姥一声:“吃饭了!”我立刻奔向客厅,我知道姥姥又做了我爱吃的面片,每次来玩她都会做这个。我坐在凳子上,想到还没有拿勺子,不料碰到了颤巍巍端着碗的姥爷,有几滴汤水滴在我身上,而更多滚烫的汤水则是溅在姥爷的手上,手背上。我愣了一下,刚准备去取抹布擦。

  “没事吧?没烫到你吧?烫到了没有?”姥爷似乎很着急,生怕我受了伤,我又呆住了,姥爷患过中度脑梗,平时反应不可能这么快的呀?为什么今天反应这么快?一遍又一遍地问我有没有事。我一点事都没有,只是他的手已经烫得通红了。姥爷他更关心的是我!我明白了,鼻头一酸,说了声,“我没事。”转头就去拿抹布,给姥爷把手擦干。这时我想起了他大脑清醒的日子里对我们的所有好,他以前为我们操心,现在大脑不灵活了还在为我们操心,我的心中涌起了温暖的热浪。

  听妈妈说,下棋之类的游戏对老人的脑梗有治疗延缓的作用,于是,我用零花钱买了一副跳棋,从此以后,一有时间,便去陪姥爷下棋,姥爷也有了久违的笑容。

  我要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报答姥爷对我的爱,报答为我付出的任何人,把感恩当做一种使我前行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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