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总结和 2022年工作谋划

时间:2022-04-20 13:21:03 浏览量:

现将2019年工作总结和2020年工作谋划报告如下:

一、2019年工作总结

(一)机动车源头管控

根据《xxxx》要求,市生态环境局陪同省生态环境厅及第三方检测公司对xxx等公司,每个公司随机选取6台新生产部分车型销售车辆对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道路实际排放等情况进行了抽样检测。待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结果后,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机动车污染监管

1.工作部署

为加大重型柴油货车治理,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调度部署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工作。我市先后下发了《xxxx》、《xxxxx》、《xxxxx》等文件,对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同时,市政府大气办利用每日调度机制多次对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相关工作进行调度布置,要求各县市区落实好重型柴油车污染治理相关措施。

2.中重型柴油货车污染防治

(1)中重型柴油货车

根据省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开展柴油货车统计工作。2019年10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下发了摸底调查柴油货车相关统计表通知至各县市区并发函至市直相关单位,要求对柴油载货货车、公共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柴油货车、营运柴油货车、用车大户柴油货车等情况进行梳理并按时完成填报。目前,我市中型(4.5吨-12吨)柴油载货货车60039辆,其中国四排放标准的柴油载货货车8330辆、国五排放标准的柴油载货货车13628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载货货车38081辆。重型(12吨以上)柴油载货货车69458辆,其中国四排放标准的柴油载货货车10477辆、国五排放标准的柴油载货货车11924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载货货车47057辆。通过路查路检、黄标车淘汰等方式,对国三以下中重型柴油货车进行污染治理。

(2)重点用车单位

经过摸底调查,目前,我市自有或日使用10辆次以上柴油载货货车的重点用车大户共335家企业,自有车辆8499,租用车辆21599辆。通过入户检测等方式,对尾气不达标的重点用车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尾气不达标车辆经过维修,并复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绕行限行和应急管控

强化绕行管控措施,完善禁限行政策,加大高排放重型柴油货车管控力度。2016年12月份,我市发布了《关于主城区黄牌照货车限行绕行的通告》,为更好的维护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区交通安全畅通,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限行黄牌照货车,同时采取环城高速或国省道远程绕行组织措施。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重型专项作业车、其他黄牌照的载货汽车禁止进入中心城区,运送生产、生活必需品,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持相关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根据城区发展需求,我市不断优化绕行路线及扩大限行区域,切实减少中心城区尾气污染。

严格限制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严格管理重点用车单位,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管控,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xx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工业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有特殊要求的严格按照减排清单车辆管控要求落实;
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其他非营运车辆限行2个号,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港口、物流、料场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本市及外埠牌照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实施远端绕行措施,不得进入中心城区的高速合围区。

(4)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

限期淘汰整治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有序淘汰国三排放标准营运重型柴油货车。实施国三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专项治理,对排放检测光吸收系数值不大于1.2m-1、车况及发动机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持续进行正常维护保养等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国三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积极推进提标改造,加装尾气净化装置,达到《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要求。

(5)路查路检

严格开展路检路查,深入开展入户抽查,加强过境车辆管控,严格超标处罚,一是向社会发布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对于轻型汽车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新车注册、外省转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二是按省级要求,加强注册登记环节的环保达标监管,对不属于国家规定免检车辆的,在注册登记前一律进行尾气排放上线检验,不达标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三是加大路检路查。在辖区内重型柴油车通行量较大的国道、省道、城区出入口,充分依托黄牌照货车限行管控点,对重型柴油车开展路检、路查,加大对过境重型柴油车的抽测力度和超标排放处罚力度。目前市、县两级共购置移动式遥感监测车辆25辆,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10套,2019年1月1日-9月30日,全市共检测车辆122万余辆次,其中尾气不达标重型柴油车辆5.8万余辆次,处罚不达标重型柴油车2.6万余辆次,处罚金额260.7万余元。四是发挥固定遥感监测设备作用。沧州市垂直式遥感监测共监测车辆363万余辆次,其中重型柴油车33.6万余辆次,重型柴油车超标3008辆次,检测结果已推送公安交警部门。对重型柴油货车超标数量多的路段,进行重点路段,重点管控;
五是加强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

加强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完成了年度既定的对机构全面覆盖的监督检查任务。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要求各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工作,及时上报整改报。目前,我市辖区内18个县市区已备案机动车环保排放检测机构69家,环保检测线216条。截至2019年10月15日,我市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共检测机动车80余万辆。其中柴油车17余万辆,汽油车60余万辆,其他燃料种类车辆2万余辆。

4.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

2019年5月8日印发通告,划定了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同时,开展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经初步统计,全市共3326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另外,加大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力度,已对173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抽测检测,35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合格,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撤场检修,采取加装尾气污染处理设施合格后,方可使用,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

目前,各县市区均已开通了生态环境部建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平台,各县市区管理人员正在进行平台使用,采集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力争年底前,完成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及平台备案,同时摸清各县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相关情况。

5.老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改造

一是我市以公共事业单位柴油车为试点,对园林、环卫、邮政等公共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柴油车进行安装尾气处理装置,截至目前,已对30辆柴油车加装了尾气处理装置。二是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及尾气排放抽样检测工作,发现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要求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撤场检修,采取加装尾气污染处理设施合格后,方可使用,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截至目前,我市已有241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加装了尾气处理装置。

6.协助做好对用车燃油品质的监督管理,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监督管理。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柴油载货车、公共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柴油货车、营运柴油货车、用车大户柴油货车等摸底调查中,各部门、各县市区对报表相关内容底数不清楚、不细致、报送质量不高,且报送不及时。

二是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方面起步较晚,摸排底数仍旧不够深入,底数不清、达标排放情况不明。各县市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管控方面差距很大。

三是精细化程度不高。从上级督导检查交办的问题看,很多工作只是满足于做了,但是标准不高,要求不严,精细化管理程度不高,措施还要进一步做实做细做深。

二、2020年工作谋划

2020年着重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重型柴油车管理。尽快安装省界遥感监测设备,开展国三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总质量3.5吨及以上)专项治理,有序淘汰国三排放标准营运重型柴油货。严格开展路检路查,深入开展入户抽查,加强过境车辆管控,深入开展重型柴油货车管理工作。

二是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对辖区内检验机构实施清单式管理,建立监管台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管方式。通过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和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开展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对现场抽测、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系统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倒查排放检验机构责任,严厉打击检验机构检测造假行为。

三是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中心城区核心区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严格高排放车辆交通管控,在主要进城道路设置限高警示牌及龙门架,严禁重型高排放车辆进入中心城区及县城建成区。加强重型柴油车路检路查,对超标车辆依法予以查处。

四是完善保障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柴油货车环境监控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鼓励研究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完善治理后期措施,鼓励重点用车单位自建颗粒物捕集器(dpf)再生设施,或由尾气治理企业建设区域性集中再生设施,提高尾气净化装置有效使用率,并给予适当财政补贴资金。

五是加快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建设,在2019年完成平台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学习,在明年的工作中探索应用扩展,做到。

六是组织落实国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协助做好对用车燃油品质的监督管理,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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