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解除租赁合同与违约责任代理意见|买卖合同的代理词

时间:2022-01-05 15:38:21 浏览量: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作为被告李媛媛的代理人,根据本案的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合同》早在2017年3月15日已解除,原告仍然基于该《合作合同》产生的诉求应当被驳回。

首先,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合同》早在2017年3月15日已解除,为证明这个事实,被告向法庭举证了与张殿明、刘红、董秀花的录音,以及张殿明、董秀花在微信朋友圈发出的信息,这些证据经张殿明、刘红、董秀花确认为真实,而这些证据证明如下事实:截止2017年3月15日,被告欠付原告租金、物业费等费用共计约78000元,被告提出自己所购的音响、点歌等KTV全套设备及茶具、沙发等一切物品抵偿上述费用,原告虽未有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表示,但却安排了董秀花、刘红等计算了被告截止2017年3月15日所欠费用数额为78000元、2017年3月23日盘点了被告留在原告处的物品形成盘点表,并于3月30日、4月3日对外发布酒店KTV正式开业的消息,同时原告还在5月份将KTV所属酒吧承包给哈哈尔、叶尔兰等人,而且这两人也在5月、6月期间的微信朋友圈,发布邀请顾客前往被告此前经营KTV所属的酒吧消费的广告;在被告举出7月份原告KTV 正在经营的视频证据面前,原告的代理人在第一次庭审中不得不承认:KTV在今年7月份进行营业。

原告在被告3月15日只身离开酒店KTV后,就开始盘点处置其中的资产,并安排KTV的重新经营事宜,这些都表明:原告实际上是接受被告以其财产以抵偿欠付费用,并以此作为解除双方合同的条件,这也是被告在离开酒店KTV后4个月期间,原被告之间都相安无事的原因,也表明被告所称的双方之间的《合作合同》早在2017年3月15日已解除。

其次,针对被告所举的证据,原告对KTV并未在其起诉前进行营业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原告称其KTV的营业必须是其取得营业执照为前提,因原告未取得营业执照,故原告不可能进行经营,但是原告

没有取得KTV营业执照是被告自2017年3月15日离开至今一直的持续状态,原告工作人员董秀花、张殿明也都承认在原告诉前就对KTV 进行营业,也不是以先办理营业执照为前提的,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原告申请张殿明、刘红、董秀花出庭作证,这三名证人对于和被告交谈的内容做伪证,以自己谈话当时将猜测当做事实或纯粹是对被告胡言乱语来搪塞法庭问话,实际上只要核实这些证人对于录音的真实性和微信截图的真实性认可就可以了,对于谈话的内容是什么含义,我认为不能再以这三人在现在法庭上的解释为准,法庭完全可以凭据录音、微信截图、哈哈尔缴纳的原告收取租赁KTV押金的票据、盘点表等等进行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合同》在2017年3月15日已解除的事实。

其次,由于和原告之间在2017年3月15日就解除了《合作合同》,故此原告要求被告基于该合同继续履行缴纳自2017年2月至起诉之日的租金、并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要求支付因房屋产生的各项费用及其违约金、延期付款的违约金等合计630181.67元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另外,即使是双方的合同没有解除,按照原告的计算,被告欠付原告费用约18万元,原告各种违约金主张合计达45万元,高出本金将近3倍,这可以看出合同内容对于被告来说是极其不利不公平的,难免原告会有非分之想;在这种合同约定之下,作为乙方的被告,是决不敢违约的。

综上,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的《合作合同》早已解除,原告的诉求应当被驳回。上述意见请求法庭予以采纳。

被告代理人:张华成律师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对于玛纳斯富丽华酒店起诉李媛媛一案录音和微信截图证据的说明

被告举出与张殿明、刘红的录音一段,另外还有与董秀花的录音一段,同时还向法庭举出微信截图若干张,现就这些证据证明的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对被告与张殿明、刘红的录音证据的说明

这段录音主要说明的问题是:

1、被告在2017年3月15号以自己购买的经营KTV的设备等物品,抵偿欠付原告截止至该日的费用,且此事原告财务人员都是知情的,且计算了被告截止该日的费用为78000元。

具体证据如下:(录音第一页)

“李:我知道,是这么个事情,3月15号我给董秀花也说了,。。。刘:我知道,她说了

李:嗯,就是说是交接的时候,设备呀这些,就顶酒店的费用嘛,78000嘛,刘红清楚嘛

刘:那些都是董秀花清楚呢,那些费用都是董秀花算的,我没有算过,我光是算你们交了多少钱,没有算过这些东西”

2、张殿明是2017年3月24日从原告处承包包括KTV在内的整个酒店,仅是原告要求张殿明在3月底后再经营,这也与被告所举微信截图中,董秀花自3月30日就发微信宣传KTV正式营业印证(录音第一页)

“张:那时候都沟通过,就是门都不让我开,就是说你们还有个官司嘛啥乱七八糟的

李:那是他和我之间的事情,和你又没关系

张:就是这么个事情,门都不让我开,说31号以后再让我开门

李:你交的承包费,为啥不让你开门?

张:我也不知道啥意思,那就天天打扫卫生呗,准备装修嘛,反正我

也不敢得罪他”

(录音第二页)

“李:那你整个酒店从3月24日接手,生意行不行嘛

张:你觉得行不行嘛?反正已经赔了100多万了!呵呵”。。。。。

3、张殿明与原告是承包关系,并且自承包之日就接手了被告抵偿给原告的KTV设备(录音第二、三页)

“李:不合理呀?你房租给他们交清了没有?

刘:张总不管干的好不好,房租是交的好!

张:呵呵,我不交清能让我干哦?

李:我都交清房租你为撒不让我开门呢?这不合理呀?末了你给我减承包费呢吗?你要是能给我减承包费我可以不开。

张:你都不知道接上锅炉是坏的。

刘:空调是坏的。

张:反正我接手的时候酒店的人都不给我说实话,嗯,那时候我谈的是把锅炉给换掉

李:你包了几年?

张:8年

李:每年都是210万?

刘:你应该两年一签,你勺的呢!

张:两年一签,我敢装修奥?”

(录音第二页)

“李:那现在设备都能用呢吧?其实就是效果的事情!

张:嗯,用是可以用呢!

李:音响全部好的呢!

张:嗯,音响好的呢!不用换。”

4、张殿明接手酒店后,就对KTV进行了试营业,并且又将KTV 所属的酒吧先承包给哈哈尔,后又承包给叶尔兰,这与被告提供的微信截图向印证(录音第三页)

“李:你算过没有,12万承包费,一年人工工资你就得17、8万,

你还得配2个保安呢

张:当时我一拿上就开了几天,最多的一天是3000多块钱,就两个服务员,啥都不会,就是让王龙他们把机子开开,就来人了

李:一天买3000多,可以了呀”

。。。。。

(录音第五页)“李:谁查?工商、消防、文体、卫生,我原先是KTV 和慢摇吧,那是一个营业执照,这两个不是包给我了嘛,一年30多万,现在谁干着呢,还是哈哈尔?

张:不是哈哈尔,另外一个

李:谁

张:是那个,叫叶尔兰吧。

李:那他干的生意行不行?

张:哎呀,天天生意好的很,人多的很

李:他干,你就要叫他把公共卫生间打扫干净,要不然整个一楼臭的很,我是知道的,那阵哈哈尔干的时候,那个生意好的呀

张:他(叶尔兰)现在干的一样,我一点不夸张,那个哈族人这么多呀

李:你给他一个月包多少钱?

张:8000,一年九万六

李:他给你是月付嘛还是

张:月付

李:有没有押金

张:有呀

李:多少钱

张:24000”

5、被告以自己所购设备抵偿欠付原告的费用,原告的财务人员都是知情的,同时原告安排董秀花、刘红对整个酒店的资产进行盘点,这里面包括被告所购设备,并且将这些作为移交给承包人张殿明管理的资产形成盘点表(录音第七页)

“李:我嘛就截止到3月15号。我也给邱总说了。你也不要问我要

钱啦,我东西我也一个都不拿。你照样当天就能正常营业。

刘:嗯,当时董秀花把这个话也给我说了。这个我有记忆呢。

李:谁知道呢。这么快,3月23号就包给张殿明了呢。

刘:嗯

李:谁知道呢,他能这么快呢。

刘:前期我们都说他包呢,说的不可能。

李:都想的他拿不出来钱。

刘:谁知道呢,他把今年一年的承包费都交了,

李:交了几年?

刘:交到今年年底了。

李:那就是你们在3月23号,你们把整个酒店盘了一遍,是不是?刘:嗯,12月31号盘了一遍,3月23号又盘了一遍。其实12月31号盘的就最详细了。

李:那为啥3月23号还要盘呢。是不是就是为了交接给张殿明的。刘:嗯”

二、对被告与董秀花的录音证据的说明

这段录音主要说明的问题是:

1、张殿明接手酒店后,就对KTV进行了营业,并且又将KTV 所属的后海酒吧先承包给哈哈尔,后又承包给叶尔兰,这与被告提供的微信截图向印证

“李:后海不是包给哈哈尔了吗

董:收回来了呀,重新又包给一个,我也不知他叫啥

李:那哈哈尔那1万块钱押金呢

董:我也不知道,那是他的事情,他想怎么搞怎么搞去的,他怎么倒是他的事情。只要人家愿意就行了,抵给人家了还是怎么了。”

2、被告在2017年3月15号以自己购买的经营KTV的设备等物品,抵偿欠付原告截止至该日的费用,且此事原告财务人员都是知情的,且计算了被告截止该日的费用为78000元。董秀花虽然在2017年3月时不知道张殿明与原告的承包关系,但原告将被告所购物品当做自

己的物品移交给张殿明是知情的。

“李:你看我3月15号不干了。我不是也给你说的清清楚楚的。我啥东西都给你顶掉。一走七万八。

董:对对对,七万八千多块钱嘛

李:七万八千多嘛,你给我算下的吗。所有的费用七万八。我那几十万的设备,你也知道了吗。我走的时候也什么都没拿走。邱总当时也没有说行也没有说不行

董:到底是怎么弄的

李:谁知道他是什么意思,最后把整个酒店包给张殿明了。

董:谁知道呢

李:你们也不知道?

董:那阵子他们也不给我说,东西全部划到他们那边去了

李:把我的东西都划到那边了?

董:嗯,你们怎么跟邱总解决是你们的事情,这边张总他们才不会惹呢。

李:那你现在到底是谁的人。

董:肯定是现在是谁给我发工资,我是谁的人呀。

李:那就等于张建明接手的时候,你们整个把货盘了一遍交给他,就行了嘛。

董:恩,就是的,该是谁的东西就是谁的东西,谁增加了的东西就是谁增加的东西,谁损耗的东西就是谁的损耗,反正东西都在呢

三、针对被告举证的微信截图证据说明

1、董秀花在2017年3月30日和4月3日、6月2日在朋友圈发的微信截图

证明:原告自3月30日起就打出广告将KTV对外营业了,此后一直不断进行经营,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早已经解除

2、张殿明与哈哈尔在2017年5月28日、3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证据已经张殿明认可真实性

证明:张殿明将KTV 所属的酒吧在2017年5月就承包给哈哈尔干了一个月,原告方早就将被告经营的场地进行处置承包给他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早已经解除

3、哈哈尔和叶尔兰在微信朋友圈发送针对本案诉争KTV所属酒吧进行招揽顾客的广告

证明:原告方早就将被告经营的场地进行处置承包给他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早已经解除

4、张殿明在2017年6月2日在朋友圈发的微信截图

证明:张殿明对被告所经营的KTV进行招募投资人,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早已经解除,诉争的KTV在原告诉前就由他人另做经营打算,上述微信截图与录音证据中张殿明的说法是相互印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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