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机代理合同
篇一:互联网电视系统代理合同
互联网电视系统代理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简介
乙方:简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深入沟通,一致认为双方的紧密合作与互补将大大促进彼此在广电领域、运营商市场共同的发展。因此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目的,经友好协商达成互联网电视系统代理合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本合同。
一、合作内容
在广电行业、运营商等领域,以甲
方的行业积累、市场基础、内容资源和乙方的软件平台研发实力、牌照方及内容协调能力互为依托,共同在互联网电视解决方案的销售领域进行合作。甲方负责引入地方广电、运营商等行业市场资源及相关市场信息,乙方负责支撑互联网电视解决方案,投入软件平台,协调牌照方及内容,按照具体项目分工及实施,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项目运维运营服务。并在相关市场推广方面开展长期、稳定合作。
二、合作模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模式展开合作:
1. 甲方对于有市场资源的客户及时向乙方报备,报备方式为书面或邮件,经甲、
乙双方认可的甲方报备市场,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主导方。
2. 由甲方引领市场并促成最终用户与乙方签约的合同,双方根据项目模式(销
售、运营、服务等模式)进行商议确定具体金额,并按用户合同付款比例和
时间等比例支付给甲方,其他甲方成本或相关服务性支出由甲方自理。
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约定由双方中的某一方主导开拓的市场与客户,
甲乙双方确定项目报备的三个月内,未经主导方许可,另一方都不得自主或者支持其他合作伙伴参与此类项目竞争。在项目报备后的三个月内,任何一方未经对方授权许可不得单独接触对方引入的市场资源,双方共同商议市场策略后确定主导方,主导方确认后统一形象面向客户。
4. 乙方自有市场签订的客户,甲方没有参与市场活动的则不参与利益分配。
三、项目模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下项目模式:
1. 产品销售分成分类
1) 互联网电视平台销售分成;
2) 互联网电视平台运行维护服务收入分成;
3) 机顶盒及相关硬件产品销售分成。
2. 分成基数
1) 互联网电视平台销售分成基数为销售收入;
2) 互联网电视平台运行维护服务收入分成基数为第一年运行维护费的收入;
3) 机顶盒及相关硬件产品销售分成基数为机顶盒收入减去相应进货成本、
运费、税金等的毛利总额。
3. 分成比例
1) 互联网电视平台销售分成按分级累进制
? 公司目前互联网电视平台的参考销售价格为3万用户并发840万元,如果用户数量不同可以参考这个标准调整。
2) 运行维护服务收入和机顶盒及相关硬件产品销售分成比例为___。
4. 分成的确定与发放
1) 乙方向甲方分成基数以用户实际到帐金额为准;
2) 分成金额=到帐金额×分成比例;
3) 支付甲方时间原则上为用户实际到帐时间一周内。
四、双方权利义务
1. 甲乙双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与规章制度。
2. 甲方主要负责提供地方广电等运营商的需求,推广乙方互联网电视解决方案
及相关产品等工作。
3. 乙方主要负责确认需求、配合项目立项,提供互联网电视解决方案,提供软
件平台,协调互联网电视牌照及内容,并提供软件平台进行运维服务。
4. 甲乙双方在项目中互相尊重,在对外过程中应首先明确战略思想,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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