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有关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时间:2022-01-10 13:31:49 浏览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民主推荐程序,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

1、规范初始提名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初始提名,采取干部群众民主推荐提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推荐提名,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提名和干部个人自荐提名四种方式。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职数、班子缺额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初步配备意见,经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没有干部职数的,一律不得提出配备意向。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门审核,报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2、严格按规定范围确定参加推荐人员。选拔科级干部,必须在干部空缺部门全体职工范围内进行推荐。选拔处级干部,必须在本部门全体职工及相关工作职能部门处、科级以上干部大会上进行民主推荐。保证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广泛性、代表性和民主推荐的严肃性、规范性。

3、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推荐采用投票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2)采取召开民主推荐会、填写推荐表、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推荐;(3)汇总推荐情况,向党委汇报。

4、严格按规定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必须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推荐结果过半数并经过党委研究,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未经民主推荐或多数群众不拥护者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

5、严肃查处民主推荐中的非组织行为。禁止民主推荐中的各种非组织行为,对当事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请客送礼、托人打招呼等方式“拉票”的,一经发现,不得提拔使用,并坚决进行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现职岗位上撤下来,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二、改进干部考察方式,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6、严格执行考察前干部资格审查制度。拟考察人选确定后,组织部先进行干部资格审查,符合任职条件者,由组织部、纪委组成考察组,开展考察工作。

7、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干部考察。干部考察实行预告制,在干部考察前,发布考察预告,接受群众监督。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征求意见、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和现实表现,对考察对象是否适合和胜任领导职位做出综合评价,形成考察材料。考察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考察组应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

8、严格按规定范围进行酝酿协商。对拟提拔使用的干部,在提交党委讨论决定前,要在党委委员范围内,根据分管工作范围进行充分酝酿。

9、严格按规定征求纪委的意见。对拟提拔使用的干部,在提交党委讨论决定前,组织部门要听取纪委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纪委进行干部遵纪守法情况的查询。对纪委的回函和提出的意见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据此向党委提出可以任用、暂缓任用或不任用的建议。

三、规范讨论决定程序,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10、严格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干部任免。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议题的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必须详

细介绍拟任人选的情况,保证领导班子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必须充分展开讨论,保证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对每个拟任人选的意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

11、严格进行干部人选的个体素质把关。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时,要做到逐项酝酿、逐人表决。与会人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的,暂缓做出任免决定。

12、严格控制研究干部的数量和次数。党委要严格控制每次研究干部的数量和每年研究干部的批次。每次集中提拔干部一般不超过30名,每年调整干部一般不超过4次。

四、做好任前公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的满意度

13、党委会表决通过后,同级交流的干部直接进入任用程序。提拔任职的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任前公示。公示期间,纪委按照规定,对有问题反映的干部会同组织部门及时调查核实;不影响任职的,按程序办理任职手续;问题严重足以影响任职的,不予任用;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

五、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干部管理水平

14、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

15、坚持和完善差额考察制度。公开选拔一般按选拔职位与考察人选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竞争上岗考察对象应多于竞争职位数。个别提拔时,对在民主推荐中得票位居前列、票数接近的,应一并作为考察对象。对民主推荐中得票集中、各方面意见较为一致的,可实行等额考察。

16、完善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对新提拔的处级干部,一律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其工作岗位。

17、坚持干部轮岗交流制度。积极推进干部轮岗交流,对管人、管钱、管物部门的干部,应根据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轮岗交流。

18、严格控制干部职数。根据岗位设置和有关规定,在核定职数限额内配备干部,不准随意升格、扩充机构,不准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

19、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实制度。健全干部考察和干部公示文书档案。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包括考察工作请示、考察工作方案,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汇总表,谈话记录,考察报告、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征求纪委意见情况,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干部公示文书档案包括公示文稿,公示值班记录情况,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问题及调查核实情况,公示情况汇报材料,干部任前谈话记录以及其他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材料。如实记录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提名、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公示等重要环节工作情况,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

六、建立定期分析干部制度,进一步增强选人用人的计划性

20、组织部门今后要在全面掌握全院中层领导班子配备情况、运行情况以及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学历层次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当年的干部调整配备工作计划,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对当年需要充实加强和调整交流的部门和干部、按照规定程序和原则,确定工作计划,进一步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性,减少选人用人的随意性,防止临时动议和选人用人的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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