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附则】 住房公积金贷款

时间:2022-01-12 15:51:29 浏览量:

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附则

本附则内容构成《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的不可分割的部分,系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间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的条款。

委托人兹委托被委托人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及《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在贷款期内,以对年对月的方式,将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含住房公积金按月补贴、补充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内,不高于当年已还贷款本息的金额(整佰元),直接划入委托书所列公积金龙卡账号。

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平等自愿协商,双方均同意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一、委托人在签署本委托书时,已经知悉并承诺遵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关于因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委托提取”)的政策规定。如果委托提取的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愿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委托人已经仔细核对并确认所填内容无误,保证提供的所有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被委托人应核对委托人填写的有关信息。

三、委托人限于主贷款人和主贷款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所有委托人均是相对应住房公积金(包括住房公积金按月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的所有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作为委托人。

四、委托人对委托书所列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项下主贷款人的贷款,只能同时办理一次委托,同时,该委托生效后,中心不再直接办理委托人还贷提取业务。委托人在中心只能办理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提取业务。

五、委托期内,委托人同意,具体提取住房公积金划款的时间、方式均按中心制定的办法操作。原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取还贷时间的,以委托书约定为准。

六、委托人如果产生逾期本息,应及时归还逾期部分本息,若在中心计算划款金额时,仍有逾期本息存在,则逾期本息不计入当年应划款金额。

七、委托提取发生差错的,委托人有义务配合被委托人按规定进行纠错。

八、因贷款银行系统升级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划款的,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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