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事交易及法律环境的趋于复杂,合同事务由于其独立性、专业性和事关当事人权益而日益凸显其重要地位。律师作为企业或个人的法律顾问,一大部分工作是起草、审查或修改合同,通过合同的约定满足当事人实现交易目的、有效规避风险、提高交易效率的需求。而民事诉讼大部分纠纷也与合同成立、生效以及履行相关,诉讼律师要通过充分利用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见无论是诉讼律师还是非诉律师,合同业务技能都十分重要,需要给予高度的重视。
在笔者看来,目前社会普遍契约意识不高,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大都比较随意,仅对合同基本条款中如合同标的、对价比较重视,对其他条款重视程度不够。同时诚实守信程度不高,合同成立生效后,很少有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适当履行,只是把合同约定作为一个参考。只有当双方争议达到不可调和之地步而诉诸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双方才在律师的帮助下把合同作为证据仔细研读。
对契约而言,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态度也比较暧昧。从立法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实际损失高于或低于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可见一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经常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对合同条款进行判断,且不论此种判断的依据是否充分,就发展契约精神而言,类似行为常导致合同约定沦为一纸空文,客观上起到加深当事人轻视合同约定的效果。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千百年来积淀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不对等文化以及商品经济、法治程度发展程度不高。契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应是双方之间的立法,当事人应该高度重视和十分慎重。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无法律明确规定合同可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情况下,在无明显相反证据情况下,应当尊重双方既定契约,据此作出裁判。
律师群体应当从自身做起,加强自身契约意识,无论是在合同起草、审查、修改等非诉业务时,还是在合同纠纷诉讼业务中,尊重双方契约约定,坚守诚实守信原则,通过自身努力,不断促进当事人、法律职业共同体乃至整个社会契约意识的提高。
审查合同主体经营资格以及许可资格的合法性,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会被认定为无效;
审查合同主体企业资质的合法性以及履行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同时还要考虑合同主体对标的物是否有权处分,合同中使用的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术语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及技术标准等。
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或条件的,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或条件是否成就;
如果合同约定中出现第三人的,应审查第三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
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是否真实、有效,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
权利义务明确性需要审查以下要点,条款间的配合是否良好,即是否有冲突;
表述的内涵外延是否得当,以及是否有没有实际法律意义的条款;
预测中的假设是否已经穷尽所有可能、没有遗漏;
权利义务、违约行为是否有可判断性,即可以通过简单判断得出结论;
是否充分发挥附件的积极作用,附件能否将正文中的权利义务补充明确等。
合同的履行期限往往是合同当事人争夺的控制条款之一,而通常在合同履行期限的条款设计中,我们不会满足于己方当事人的义务条款在履行期限的设计中与简单的时间挂钩;
很多情况下,会将己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挂钩,即将合同条款设计成先后履行义务享有抗辩权的条款。这样的合同设计在合同履行中,会大大降低一方的法律风险。
字体、字号、字间距、行间距是否合理、美观大方;
不同层级的标题是否便于识别;
整个版面是否美观、统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