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吸引大学生创业就业实施办法

时间:2022-04-28 11:56:02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人才政策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市发〔2017〕21号)精神,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激发大学生创造活力,助推大学生创业就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创业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自2015年7月21日起,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5周年)自主创业且已领取《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8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高校毕业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创业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4.建立连续扶持机制。对己经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创业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增加的情况,提供二次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和期限根据个人信用状况和实际创业成果评估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对上述个人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已经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创业担保贷款的,可视企业稳定情况和带动就业情况,提供再扶持。(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三)创业孵化基地

5.鼓励高校毕业生设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小额贷款、融资服务、咨询管理、创业培训、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创业服务。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
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被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6.高校毕业生进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除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创业扶持政策外,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费减免、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
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四)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7.推荐评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建立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用后成功创业的(稳定经营1年以上),对项目提供者按每个项目5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组织的创业大赛奖项,并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经营的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其中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
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评选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资助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五)税费减免

8.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在3年内每户每年按9600元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六)推进育才引才平台建设

9.对新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补助,对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除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外,由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的科研资助补助。特别优秀的博士后可申请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享受同类人员待遇。(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二、鼓励创新

(七)荣誉获取奖励

10.对大学生在我县创办企业生产的产品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赣州市知名商标或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5万元、2万元。对在我县就业或创业的大学生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省专利奖特等奖的,给予奖励2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省专利奖一等奖的,给予奖励1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省专利奖二等奖的,给予奖励5万元;
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县财政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八)鼓励发明创造

11.对在我县就业或创业的大学生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县财政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县财政奖励0.2万元,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实用新型专利奖励累计不超过6万元;
对获得境外国家(地县)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三、帮扶就业

12.拓展服务渠道,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就业,定期发布就业招聘、就业服务等信息,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就业服务。免费进行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举办“春风行动”等大型招聘会、开展“送服务、送岗位”进村入户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搭建招聘洽谈平台。(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13.提供免费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为我县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包括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14.一次性求职补贴。我县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参加或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10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向高校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15.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16.就业见习补贴。在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征集见习岗位,鼓励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对吸纳就业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见习综合保险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0%。见习补贴期限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四、免费培训

17.对有意愿参加培训的大学生,优先进行创业培训、电子商务培训、家庭服务业等培训。(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奖补条件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补,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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