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精准广告独家代理协议:

时间:2022-01-05 15:39:23 浏览量:

联通互联网精准广告独家代理协议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省分公司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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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以下合称“双方”或“甲乙双方”)于年_ 月_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郑州市签署: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电话:

传真:

地址:郑州市北环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上海胜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

传真: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887弄6号6楼

法定代表人:陈其良

【正文】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自愿平等、互利互惠、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网络信息发布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基本原则

1.1乙方向甲方提供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便甲方建档管理。

1.2 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代理服务,应符合甲乙双方同意的用途以及符合国家规范、甲方服务规范和要求。

1.3对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对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方应向对方承担及时和全面的违约赔偿责任。

1.4 在本协议任何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对方应向该方提供合理的、必要的协助。

1.5 乙方不得超出甲方的授权范围办理信息发布业务,不得对客户做出各种超出授权范围的承诺,不得未经甲方许可擅自使用甲方各种标识。

1.6 乙方依据本协议办理信息发布业务时,必须尽到勤勉和谨慎的义务,必须保证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登记资料手续的完整性。

1.7 甲乙双方同意,为了规范和管理各种市场行为,更好的为河南网络客户提供服务,出于双方之间的互相充分信任以及紧密的合作关系,甲方有权根据客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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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的变化制定和修改各种管理考核办法,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 广告信息发布的图形、位置、排期及其他需求由本合同附件规定。合作期内乙方所有广告发布项目以甲乙双方认可并签字盖章的内容为准,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的广告排期和内容视为此合同不可替代的重要附件。

2. 代理业务范围

代理资质描述:甲方授权乙方独家代理运营河南联通定向推广广告信息发布业务,同时可代理商都网、宽带客户端内未固定签约、未使用的信息发布位。广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广告、条幅广告(Banner)、按钮广告(Button)、文字链接(Text Link)等各种网络广告表现形式。

3. 甲乙双方合作的程序

3.1乙方承诺在本

10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陆万元,作为每月完成销售指标保证。当月超额完成的销售指标可以弥补下月销售指标的不足部分或本月销售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用下月的超额部分予以抵扣。上述情况下并不视为乙方违约。

3.2 乙方同意遵守在协议期内甲方实行的销售指标管理政策。如遇技术原因或政策变化,经双方确认后给予乙方合理的减免后相应执行。

3.3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始网络信息发布产品的市场营销,并每月向甲方通报与市场有关的信息、营销业务情况。

4.代理费支付及代理政策:

乙方作为甲方信息发布独家代理及运营公司(享有排他性),代理商都网、宽带客户端部分信息发布业务(按第2条规定的范围)。在信息发布前需缴纳全部信息发布费用,否则不予发布。

4.1 费用的确认、支付和结算

4.1.1 乙方按要求支付发布费用。双方核对数据无误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额发布费后及时向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4.1.2 双方的结算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计算和支付,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日期的确定以银行付款凭证为准,甲方若更改账户,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发布费的,乙方不承担因逾期造成的损失。

甲乙双方的指定银行账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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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代理政策:

(1)代理价格

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每笔广告费用以人民币20元/CPM价格予以结算。【注:CPM:每千人展示次数】。特殊情况,定价由双方友好协商。

(2)任务制定

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订以下销售指标:

a.乙方需完成第一年78万元人民币的销售额。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每12个月为一年,其中前六个月每月销售额不低于6万元;第七个月度至第12月度销售额不低于7万元;第二年每月销售额不低于8万元。

b.每月完成销售收入超过三万元,可享受销售收入总额20%的返佣

(3)结算依据

依双方确认的第三方监测统计系统数据为最终费用结算依据。

(4)确认、结算时间和支付方式;

a.每一自然月的第一个工作周作为上一月度费用固定结算期。在固定结算期内,双方核对数据无误后,甲方向乙方开具全额正式发票,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发票后二周内向甲方支付代理费用。

b、双方的结算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计算和支付,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 甲方的权利

(1)甲方享有取得本协议规定的信息发布收益的权利。

(2)甲方为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在协议期间,有权按照企业的相关制度、标准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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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的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乙方应接受监督结果及建议,并及时纠正。

5.1.2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代理业务所需软件以及广告投放所需用户网络行为的数据支持;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培训。

(2)

(3)甲方须提供广告投放流程规范(或由乙方制定甲方负责执行)以及安排专门人员配合乙方及时、有效完成各项广告投放任务;

(4)甲方应在单笔、单次广告投放任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广告投放结案报表;

(5)如对网络广告或其他服务的投放及履行情况存在异议(包括认为存在错发、漏发或任何其他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发布或履行情况),甲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每一网络广告发布或者服务提供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作出说明,否则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投放需求完成该笔投放任务。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 乙方的权利

(1)乙方享有本协议项下约定业务额的独家代理及运营权(排他性)

(2)乙方有权按本协议规定获得甲方提供的代理服务。

(3)乙方有权利享受代理返佣收益。

5.2.2 乙方的义务

(1)议的规定支付相关的信息发布费用。

(2)甲方制定和修改的各种管理办法和发布流程应及时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乙方同意遵守并执行,同时乙方须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合法从事网络信息发布营销服务活动。

(3)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等国家或专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和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营销服务相关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执行甲方的业务规定、处理流程及相关服务规范。(4)乙方应保证经其审查过的广告内容不包含或链接至以下几类内容:

a、依法可能被认定为诽谤、色情、淫秽或其他法律禁止的内容;

b、三方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或其它相关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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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任何第三方公众形象或隐私的内容;

d、法律明令禁止刊登或发布的内容。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场所使用甲方的服务标识及商业形象。

(5)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乙方自行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6)乙方可以授权第三方代理营销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业务。乙方要保证第三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相关业务,并负责对第三方的监督和考核.

(7))因乙方办理业务引起的客户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义务处理客户投诉;由于乙方过错造成客户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客户损失,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与用户纠纷的,由乙方负责解决,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乙方提供代理业务时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如果有任何第三方因此与甲方发生纠纷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并负担全部费用。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如下费用:a、处理案件所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行政处罚金)、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b、判决书(仲裁书、行政处罚书、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应由甲方支付给他方的精神或经济赔(补)偿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8)乙方代理业务时应自觉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不得有有损甲方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行为,乙方应维护甲方及客户利益,对因业务经营获知甲方的客户资料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6. 声明、保证和承诺

本协议双方各自向对方做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拥有充分的权力和授权(包括但不限于获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或者许可)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均不违反其组织章程性文件或者中国法律、法规;

(3)其将尽最大努力采取或促使他人采取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属必要、适当或者可取的一切行动,以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事宜并使其有效。

7. 不可抗力

7.1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拾伍(15)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同时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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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 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做出任何公告或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或与本协议事项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要求或者为上市公司上市(及维持上市地位)之目的的除外。

9. 权利义务的转让

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在本协议正式生效后将由乙方注册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全权运营本协议项下信息发布业务,除此之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10. 不放弃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者延迟行使其根据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权力或者特权,不应视为对该等权利、权力或者特权的放弃,且该等权利、权力或者特权的部分行使不应妨碍该方未来对该等权利、权力或者特权的行使。

11. 通知

(1)任何在本协议下需要送达的通知按照合同载明的地址和传真发送,如变更的,提前通知,未通知的承担责任。

(2)任何上述通知必须以专人送达或以挂号邮递或以传真发送。任何通知倘以专人送递,应在送达时视为收到;倘以挂号邮递寄出,应于回执日期视为收到;倘以传真发出,应于发出时视为收到。

12.陈述与保证

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并保证如下:

(1)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其有资格从事本合同项下之交易,而该等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3)其可全权订立本合同;并且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合同;

(4)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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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13.1如因甲方过错而非不可抗力导致乙方的广告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发布,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指定广告的发布位置和/或广告发布期限,直到原合同规定的广告展示次数和/或广告发布时间双倍全部履行完毕时为止。或者乙方如果认为广告发布已无必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赔偿未能发布广告金额作为违约金.

13.2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款项的滞纳金。

13.3 本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将赔偿守约方人民币万元。且守约方有权决定协议是否继续履行。

13.4 乙方由于违反本协议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形象、信誉损害的,乙方应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 协议的生效、修改、变更和终止

14.1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后开始生效。本协议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距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内,如任何一方有异议,在提前至少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后,协议期满自动终止履行。若双方无异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14.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与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14.3 协议双方任何一方在对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欲变更、解除协议,必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协商无效,双方同意按本协议争议解决的条款处理。

14.4 变更终止协议前乙方有责任妥善安排客户,避免给客户造成损失。

14.5 符合下列任何一条,双方均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协议:

(1)签订本合同主体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符合本协议第13.3中规定;

(3)达不到本协议业务发展维持条件的要求;

(4)因国家政策导致丧失履行本协议项约定业务之资质;

(5)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14.7 协议终止其它有关事宜

(1)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立即办理终止协议手续,乙方不得再以甲方信息发布业务代理商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否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形象、信誉损害的,乙方应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继续保守在代理期间得知的对方的客户姓名、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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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等商业秘密;否则造成对方损失的,将给予损失方及时、有效的赔偿。

15.争议的解决

双方如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叁拾(30)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6.附则

16.1 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以修订本协议或者订立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的修订和补充协议在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6.2 本协议具有可分割性,即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被确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和履行应不受影响。

16.3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16.4 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正文为准。

16.5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注明之日期及地点订立,以昭信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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