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加快扶贫车间建设促就业实施意见方案

时间:2022-05-03 09:00:02 浏览量:

为推进全县就业扶贫,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创建就业扶贫车间或工厂,拓宽贫困劳动力家门口就业渠道,激发贫困人口增收致富的内生动力,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搭好平台、优化服务、规范管理、保障收益”的原则,在人口较多、交通便利的贫困村建设扶贫车间,吸引企业入驻并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促进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每乡(镇)至少建成1个高标准、高质量扶贫车间,使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贫困群众不出村、不离乡就可增收致富。

二、扶贫车间认定

(一)认定范围。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能够组织和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社会声誉好、诚实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当地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

(二)认定条件。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10人以上或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

(三)认定流程。各乡镇摸排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企业申报并配合企业完成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核查工作,对贫困劳动力人员身份真实性负责,乡镇政府出具初审意见报县就业服务局;
县就业服务局进行实地考察,审验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劳动合同等材料,报县人社局认定后留存档案资料并公告公示。

三、扶持措施

(一)建设补助。乡(镇)新建扶贫车间及配套的水、电、暖等基础设施,通过涉农整合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财政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给予足额保障,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鼓励乡(镇)利用废旧学校、厂房等闲置房屋改建扩建扶贫车间,改扩建资金给予足额保障,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牵头单位:县扶贫办,责任单位:各乡镇、财政局)

(二)租金减免。对于每15平方米吸纳就业人数达到1人以上且贫困人口占比达到30%及以上的扶贫车间,免除入驻经营主体当年的租金(免除租金年限不超过五年)。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入驻经营主体和乡(镇)、村根据生产经营、聘用贫困户等情况协商确定租金,租金收益由乡镇统一管理,列入村集体收入。(责任单位:各乡镇)

(三)吸纳就业补助。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就业6个月(含)以上的,每吸纳一人(18-65周岁)稳定就业给予经营主体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所需资金从县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县财政局)

(四)稳岗培训补贴。对参加技能培训并在扶贫车间稳定就业6个月(含)以上的劳动力,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本人一次性稳岗培训补贴,期限6个月,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补贴从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中列支,对其他劳动力的补贴从县财政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县财政局、县扶贫办)

(五)保险支持。鼓励扶贫车间经营主体每年为在车间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医保费,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县财政将按照企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和人身意外保险费总额的70%对经营主体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县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县财政局、县扶贫办)

(六)支持社会资本建设扶贫车间。鼓励企业或回乡创业人员新建扶贫车间(200平米以上,每15平方米吸纳就业人数1人以上、其中贫困人口占比30%以上,实际运行1年以上的),县财政按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七)“绿色通道”。县国土、住建、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要改善服务,为扶贫车间建设开辟“绿色通道”,保障入驻企业的生产经营。为确保在扶贫车间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县司法部门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自热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司法局)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在县就业扶贫工作专班的领导下,由乡镇为主体组织实施。县人社局负责日常事务协调,统一规范全县扶贫车间运行工作。

(二)资金保障。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保障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资金足额到位。

(三)监督考核。将扶贫车间建设情况纳入各乡(镇)年度脱贫攻坚考核实绩,对成效显著的给予适当加分。对积极招商引资、发展扶贫车间带动贫困人口就业脱贫成效显著的(镇)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县就业扶贫工作专班适时对扶贫车间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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