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竞争性存放实施方案

时间:2022-05-20 14:07:01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省级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财社〔2019〕56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社保基金竞争性存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县财政局、人社局、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财政局、人社局、金融监管局相关经办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办理社保基金竞争性存放工作。

二、明确存放范围

在我县设立总行或分行、支行并在县设立营业网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可依规申请参与县级社保基金存放: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风险防控能力,近3年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一)评价指标

1.存款利率(权重60%)。参与报价银行中标后执行利率,较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定存期限)最高的银行计60分,其他银行得分为该银行基准利率上浮百分比/参与报价银行中最高基准利率上浮百分比*60。

2.支持经济发展情况(权重30%)。按照上年度县金融机构考核得分排名最高的银行为30分,其他银行得分为该银行得分/考核最高分银行得分*30(以县金融监管局上年度考核认定结果为准)。

3.社保基金代收代发业务(权重5%)。办理代收代发社保资金业务,网点覆盖面齐全,方便百姓存取业务的商业银行,得满分5分;
仅开展代收业务或者仅开展代发业务的商业银行得3分;
未开展以上业务的银行不得分。对服务水平较差的银行酌情扣分(以县财政局会同县人社局出具相关材料为依据)。

4.综合服务水平(权重5%)。根据商业银行与县财政局对账服务、资金拨付服务及提供财政服务履约的及时性情况计分,非常及时为优秀得5分;
比较及时为良好得4分;
服务一般的为中等得3分;
不及时的为差不得分(以县财政局出具相关说明材料为依据)。

(二)评价方法

社保基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办法,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评价指标,对各参与报价的商业银行进行综合评审,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得分相同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最终排序。

四、规范存放程序

(一)发送邀请

县财政局向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送县社保基金竞争性存放邀请书(附件1)和报价书(附件3)。商业银行收到邀请书和报价书后,按程序确定报价,填写报价书(报价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1.4倍),密封后带到报价现场。

(二)集中报价

参与报价的银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按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递交报价文件并签到确认。出席时需提交邀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缩印至a4大小,需加盖公章),如报价人代表不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另需提供《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现场评审组人员进行相关资料审查(注:除报价书需要密封外,其他资料不需密封)。

(三)公布结果

相关资料审查合格后,由现场工作人员将密封的报价书递交给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宣布开始拆封后,现场统一拆封。根据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分,由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评分结果。

(四)确定中标银行

按照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拟成交银行。若综合评分出现相同时,通过抽签方式确定,现场抽签、现场公布抽签结果,确定拟成交银行。经现场评审组成员在拟成交银行评审意见表上签字确认,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成交银行。

(五)签订协议

中标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与县财政局签订存款协议,报价书内容作为协议内容之一。中标银行未按规定与县财政局签订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县财政局将暂停该银行参与财政性存款竞争性存放资格3年,同时按得分顺序选择替补银行。

五、报价文件规定

(一)报价书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表述规范准确,不得涂改。报价银行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在报价书上签字,并加盖银行公章。

(二)报价银行必须在报价文件中承诺社保基金可提前支取,确定提前支取存款利率。

(三)报价书须按照邀请书规定要求送达。

六、无效报价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报价:

(一)擅自修改报价书格式、提交不规范报价书或报价书未按规定提交的;

(二)报价书中有“比最高报价高一个百分数”等不确定性表述的;

(三)报价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4倍的;

(四)未按要求对报价书进行密封的;

(五)不能承诺社保基金提前支取部分按要求计付利息的;

(六)其他经现场评审组认定报价无效的。

七、其他事项

(一)对支持我县平台公司融资工作,撬动社会资本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商业银行,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支持。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社会保险基金竞争性存放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20〕93号)文件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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