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制度管理制度(3篇)

时间:2023-05-03 09:56:02 浏览量:

篇一:机关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机关管理制度

  机关管理制度11、机关车辆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配。机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因公需用车辆,需提前一天告办公室安排,并凭派车单乘车,返回后及时签字。

  部门和个人严禁私自支配车辆,凡因此延误工作或造成事故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严肃处理。

  2、驾驶员必须妥善保管车辆,保证车辆安全;休息时间车辆存放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除工作时间以外,外出使用车辆必须报告办公室。

  3、保证工委召开的会议和重大活动用车。部门召开的业务性会议和培训班,一般不配车驻会,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批准。

  4、部门工作人员在西安市区及附近郊县执行公务,尽量安排车辆接送,长途出差一般不派车,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同意,并报告工委领导。

  5、离退休干部用车,由老干所提出意见,及时予以安排,以保证老干部学习和生活需要。

  6、由办公室负责保证接待来访的兄弟省、市(自治区)学习、考察、参观客人的活动用车。

  机关管理制度2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护财产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财产管理规定如下:

  (一)财产管理范围

  1、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

  2、单价虽不足8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或专用设备;

  3、图书、光盘;

  4、其他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财产。

  (二)新增财产实行检查验收制度

  1、机关单位利用财政拨款投资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经批准后才能施工,并单独组织核算。竣工后必须认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造价无误后,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基本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单》,登记造册,凭此单记入总帐和固定资产明细帐。

  2、对于购置的固定资产(财政统一采购或自行购买),应由财产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其中的专业设备或技术含量较高的资产,还应会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财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册。

  3、自制的、调入的、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也须进行验登记造册。

  (三)财产的计价

  1、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购入和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的原价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帐。

  3、无价调入和原有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定价的,可以按重置价估价入帐。

  (四)财产的领用

  调出单位领用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主要人员和经办人员填制《财产物资领用单》,向财产管理部门申请领用。单位调出固定资产,必须凭单位验收的有

  关手续进行办理,同时,将调出财产种类、名称、规格、数量、原价及时抄报财产部门和财务部门。

  (五)财产的报损、报废

  1、财产的自然损耗,由使用部门或个人填具《财产报损、报废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抄告财产管理部门。

  2、凡是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致使财产物资发生被窃、遗失等,应认真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给予应有的处分。

  3、凡是损坏公共财物,一般要按价赔偿。

  4、凡经批准报损、报废的财产物品,应如数交由财产管理部门核对、验收,并加以利用或变价处理。

  (六)财产的盘存

  对于各类固定资产,每年必须全面清点一次。在盘点清查过程中,除了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余额是否相符以外,还应注意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保养情况。如发生盘盈、盘亏和毁坏,应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查批准,并相应调整帐面金额。

  ____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报销规定

  (一)会议经费根据会议通知编造预算,按财政局核拨数予以报销。

  (二)报刊订阅原则上保证党报、党刊的订阅。

  (三)差旅费、接待费开支标准按县财政局文件及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四)学历、技能等级培训和考试费用,需经领导同意。参加县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及以上举办的对口岗位相关培训、考试合格的,凭培训发票,给予报销;学历进修取得毕业证书,凭发票(不含书、证费),给予一半的报销。

  (五)车辆维修、保险和定点加油的费用按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办法报销,出车补助及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屋、设备维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根据建筑工程预算书编制的预算和财政局核拨数,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按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建筑工决算,结清余款。

  (七)绿化、保洁等费用按合同服务项目的履行情况予以支付。

  (八)因工作需要购置、安装办公用具、通讯设施、电器设备等物品时,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办法规定办理;凡在局公务用品采购范围内的,按照公务用品采购和结算程序办理支付手续;必要零星物资的购置,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经局领导审核后方可购置。

  (九)报销凭证必须有加盖“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正式发票,注明用途、经手人、审批人的签名和日期后,方可报销。

  (十)所有行政费用由局领导一支笔审批。

  ____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经费合理使用,提供稳定、有序的后勤保障,特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二)年初要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年终要编制决算报表,如实反映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财产)管理,实行分管财务的局长(下同)一支笔审批制度。本局(除特种经费和工会经费)的日常经费开支,需由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方能报销。

  (四)差旅费报销,本局干部职工出差由科室负责人证明,报分管局长审批,科室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局长审批。

  (五)购置各类办公用品,必须由办公室根据各科室的要求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购买,未批先购的不予报销;基本建设、维修、绿化,要先预算审检后,方可施工;数额较大的经费支出,要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大宗的"或数量较大的物品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六)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专项经费;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设置小金库、帐外帐。

  (七)会计人员对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若有不规范、不合法的要予以退回;每月要结出各科室的资金使用情况,并就应注意的问题作出解释。月末要编制月报表,并上报财政部门。

  (八)要做到帐证、帐表、帐实相符,现金和银行日记按日逐笔顺序登记,出纳现金不得超限额过夜,现金超过壹仟元要存放银行。

  机关管理制度3一、各办公室的室内卫生,由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负责,公共部分的卫生,由保洁员负责;会议室卫生由保洁员负责;院内的环境卫生由门卫人员负责。

  二、办公室卫生要求及标准:各办公室的卫生包括地面、墙壁、门、室内垃圾、窗户玻璃、物品摆放等。室内垃圾随时清理,并倒入各楼层的垃圾桶内,门的里外要保持干净,窗户玻璃要定期擦拭,室内的物品摆放要整齐,做到地面清洁,物品整洁有序,窗明几净,灯管无尘,无卫生死角。

  三、楼梯、楼道、卫生间卫生要求及标准:楼梯、楼道、卫生间卫生由保洁员打扫,全天保洁,随时发现随时清理,政府办负责督促检查。做到楼道、楼梯无痰迹、无纸屑、无烟头,楼梯扶手无灰尘,卫生间无杂物及污垢,洗脸池、墙

  壁、厕所里边的门、隔断要保持干净,大小便池冲洗干净,手纸入篓,无明显异味,无卫生死角。

  四、会议室卫生要求及标准:会议室卫生由保洁员负责保洁,平时要定期打扫,会前认真清扫,会后及时清理,始终保持会议室的卫生清洁,做到桌椅整洁,窗明几净,无烟头杂物。

  五、楼外环境卫生要求及标准:办公楼外台阶及院内卫生平时由门卫人员负责清扫,做到无烟头、树叶、废纸、荒草、杂物。特殊情况造成工作量较大的全面清理时,由政府办组织全体职工集体清理。

  六、冬季清雪工作及要求: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划分的责任区,各负其责。要求做到雪停人动、人动雪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和搪塞,遇到下乡或出差时也要及时安排人清扫,不得影响整个办公楼周边的清雪工作。清理出的积雪要及时清运出去。清雪工作情况由党政办负责督促检查,对于完成任务不好的责令限期完成任务,否则负责人向书记、镇长说明情况,并影响年末考核结果。

  七、机关卫生工作由政府办统一安排、检查。定期由镇领导带领有关人员,对各办公室的卫生进行检查,并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上通报检查情况,并限期整改。公共卫生由政府办负责督促、检查,若发现因保洁员和门卫人员失职造成的卫生不合格,批评并限期整改。

  八、节假日卫生工作由保洁员轮流负责,院内环境卫生由门卫人员负责。

  机关管理制度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中心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研究中心预算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项目预算、资产采购计划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事项,测算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并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批。

  第四条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不得超

  预算安排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由研究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初审,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研究中心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其他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服务工作需要、质优价优的原则编报。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研究中心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发展规划,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各类项目的支出应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预算购买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

  第六条

  坚持经费使用计划审批原则。提出的用款计划,应符合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用款计划应对拟用款项目一次性提出经费使用计划,非特殊情况,不应分次报批。

  第七条

  计划使用经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用款在3000元(含)以下的项目,由计划使用经费的部门拟定项目用款计划报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批。

  (二)用款在3000元至3万元的项目,由计划使用经费的部门拟定项目用款计划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三)用款在3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计划使用经费的部门拟定项目用款计划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核,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借款的,由经办人员填写借款单,经研究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财务出纳人员处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借款行为应当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借款人员一般应当在相关工作办结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结清借款。

  借款人员调离研究中心,须结清所有借款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借款人员应当为研究中心在编在岗人员,实习人员及上挂、跟班学习、抽调人员不得为借款经办人。

  财务人员应当定期清理借款,对久拖不结的借款要及时催收,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研究中心负责人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研究中心负责人因公借款,须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方能办理手续。

  第十条

  坚持报销前审批原则。报销费用原则上要求一个项目一次报销。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票据________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

  第十一条

  报销费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由财务会计审核后,报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批。

  (二)支出在3000元至3万元的,除常规性的人员工资、社保、医保、公积金等日常项目外,由财务会计审核并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复核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三)支出在3万元(含)以上,由财务会计审核并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复核,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组会研究决定。

  所有报销票据应先经财务会计审核签字后方可履行其他审批程序。财务人员应当切实加强对报销凭证的财务审核,确保凭证完整、合法,内容符合要求、数据准确。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负责人因公报销,须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方能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工资卡)制度。执行公务卡(工资卡)强制结算,对已纳入公务卡(工资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工资卡)结算;公务卡(工资卡)不能结算的项目,经批准可采用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对使用现金结算的临时开支和服务等项目支

  出,原则上不能超过1000元。出差人员在外特殊情况下使用现金支付费用的,按规定程序报销后,由财务人员将报销金额存入出差人员的公务卡(工资卡)里,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五条

  研究中心对外支付的各项社保经费、劳务费、购置费、印刷费、暂(预)付款等,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以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加强对本部门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工作中取得的各项现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私设“小金库”,不设账外账。对超过库存限额10000元以上的现金应及时存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由出纳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第十七条

  研究中心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八条

  以下经费支出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一)差旅费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务差旅审批规定》等规定办理。

  (二)会议费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贵州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三)公务接待费按照《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办理。

  (四)因公出国(境)经费按照国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五)培训费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六)其他费用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专项(项目)经费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研究中心的物资购置、印刷费用和购买服务项目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符合采购目的和质量要求,价格大致符合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研究中心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二十三条

  研究中心应加强对各类物品的内部管理,对领取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立领用存账薄,实行“一领一签”,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保管人员要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维修、更换的固定资产,经技术人员确认,报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维修、更换。对确实不能使用和恢复的固定资产,经技术人员确认,报研究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纳入经费使用计划重新购置,所需经费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研究中心的固定资产不得私用或交由与中心无关的人员或单位使用。

  第二十六条

  研究中心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七条

  研究中心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各类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年底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

  条

  研究中心由财务会计负责对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

  条

  实行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研究中心的支票、银行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严禁财务会计人员、出纳人员一人兼任和支票、银行印鉴一人管理。

  第三十条

  研究中心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新旧财务会计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由研究中心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派员会同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研究中心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三十二条

  研究中心依据《预算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体系。研究中心负责人对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计主管部门对研究中心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机关管理制度5为加强机关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树立优秀的机关公务工作形象,实行科学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第一条出勤缺勤

  以科室为单位,按日记载出勤情况,在工作期间内不得打牌、下棋、玩游戏或上网聊天,不得随意串岗聊天或在工作时间办私事。

  第二条迟到早退

  由局办公室每月不定期抽查迟到早退情况1—2次,抽查情况记录备案,纳入个人年底考核评比。

  第三条集中学习

  局内定期安排集中学习,除特殊情况外所有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确需请假的,区管副职干部向局长请假,其他干部向党委副书记请假。所有请假必须得到批准后方可不参加。任何人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的,一律按缺勤处理。

  第四条病假

  三天以上病假须凭医院诊断证明,按病休天数据实记载,逾期未上班者按缺勤处理。

  第五条事假

  一般干部、工作人员事假一天由科长批准,二天(科级干部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干部、工作人员三天及以上、科级干部二天及以上由局长批准;区管副职干部事假一天由局长批准。

  第六条奖惩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象,均由局办公室及各科负责人做好记录,年终按区人事局和局机关百分考核办法执行兑现。

  机关管理制度6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局机关的接待工作,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二、接待原则

  (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市局机关的接待工作统一归口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二)对口接待原则:外省、外单位与市局机关各单位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人员,原则上由市局机关各单位对口接待,由服务中心按统一标准安排。

  (三)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四)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五)定点接待原则:分别不同接待对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市局要与定点单位订立接待协议,明确各自责任,规范接待管理工作。

  三、接待范围

  (一)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和各司局领导以及总局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各类检查组工作人员。

  (四)省党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

  (五)本系统到市局办理公务的国税干部职工。

  (六)市局领导决定需要接待的有关人员。

  四、接待标准

  来宾接待就餐实行“基本餐加迎送餐”制。

  (一)国家税务总局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

  1、总局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安排行程及食宿地点,送局领导审批后,接待费用据实列支。摘自wenmi。net

  2、司局级领导及随行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__元以内,另按__元以内标准(含酒水,下同)由局领导出面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司局级领导每人每天__元以内,随行人员每人每天__元以内。

  3、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__元以内,另按__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250元以内。

  (二)外省(区、市)国税局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

  1、副厅级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__元以内,另按__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副厅级以上领导每人每天__元以内,随行人员每人每天__元以内。

  2、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__元以内,另按__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__元以内。

  (三)接待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各类检查人员,由相关单位根据检查内容、时间、人数以及接待标准提出接待预算,经服务中心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执行。

  (四)省党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的接待标准比照总局领导的有关标准办理。

  (五)本系统来市局办理公务的国税干部职工,由相关处室通知机关服务中心在市局指定的饭店安排食宿。住宿按一人一床安排。用餐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天__元(早餐10元、中餐和晚餐各30元)。

  五、接待程序及要求

  (一)市局机关各单位所有接待对象必须先填写“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并按规定标准提出经费预算。

  (二)服务中心根据接待单位填报的“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核定接待费用。凡在定点单位接待的,其接待审批单由服务中心按规定的标准和原则掌握审批。一次接待费金额在__X元以内的由服务中心主任审批。一次接待费金额超过__X元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在定点单位以外的接待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四)在接待工作中要严格按标准控制费用开支,接待用烟用酒原则上只能是本地产烟酒。

  (五)除接待国家税务总局人员外,市局接待的其他客人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定点饭店住宿。除副厅级以上干部外,其他人员的住宿只负责为每人提供一个床位,需要包房的,超出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六)公务接待工作统一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市局机关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安排或擅自要求提高接待标准,否则不予报销接待费用。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机关管理制度第一条

  局机关办公用品一律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管理和发放。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所需新购办公用品,先到局办公室填写“办公用品购买审批单”,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

  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在元以上者,须送局财务审计科审核后,再报局领导审批,方可购买。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在10000元以上者,需报市政府采购中心购买。

  第三条

  购买办公用品需两人经手,办公用品入库时,经保管人员核实无误后,填写“办公用品验收入库单”,凭单入库登记。

  第四条

  各科(室)领取办公用品时,需填写“办公用品领取单”。一次性领取办公用品价值在50元以上的,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批;

  一次性领取办公用品价值在200元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局办公室保管人员凭单发放。属固定资产的用品,须在局财务审计科登记备案。

  第五条

  属政府统一采购的办公用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管理、发放和使用办公用品要厉行节约,做到每季度进行实物盘存,公布情况。

  第七条

  每当申请新购办公用品时,需报告上一次采购办公用品的发放情况及库存情况。

  机关管理制度根据《会计法》和上级有关加强财务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x按上级规定设立兼职会计、出纳人员,负责所有收支帐务,做到依法立帐、正确核算、严格管理。

  二、经费管理

  1、经费管理严格按照财经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实行统一管理,由局长“一支笔”审批。

  2、建立健全会议报表制度,财务人员每月向局长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收支情况。

  三、费用开支报销程序:开支计划请示—局长同意—经办人办理—办公室主任核实—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出纳付款。

  1、旅差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办公室登记,差旅费报销实行每月按规定标准填报一次,办公室主任签字证明,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任何人不得虚报、谎报、否则,将按财经纪律从严查处。

  2、文英复印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需要在外加工赶制的,由办公室在指定地点统一结算,办公室主任证明,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列支。

  3、通讯费:按区委、政府的文件规定标准予以报销,超额部分自理;单位电话费、邮寄费凭正规发票和凭证报销,办公室具体承办。

  4、招待费:各种接待,须事前向局长请示,经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经手在标准内开支;标准由局长确定。凡不事前请示或超标开支的由经手人自负。

  5、小车修理费。小车修理由办公室主任会同驾驶员一同到修车单位修理,商定的修理昆山须事前向局长请示,同意后方可修理。

  6、现金管理: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借用公款的,须履行借款手续,经局长审批后出纳方可借款,公事办完后回单位5天内必须结清手续。出纳员要加强现金保管,严禁现金丢失和被盗,对现金不存银行、私自放在办公室而被盗,后果自负;出纳员不得挪用、贪污公款,不能“白条顶库”,违者予以纪律处分。

  7、工作人员不准用单位资产等为他人或其它单位提供任何担保。

  8、票据管理。__使用的票据一律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据。不得白条收款。购买和使用票据必须建立台帐,登记经手人,每月结一次帐据,每年十二月底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项清查使用情况,并将结果上报局长。

  9、单位任何经费的开支,未经领导同意,先斩后奏擅自决定发生的费用及白条报销费用,一律不予以审批报销做帐。购买办公物品和生活招待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两人以上经手。

  10、公共财物管理。财物分为固定财物和日常办公用品管理。固定财物有小车、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沙发、茶几、空调机、电话机、饮水机、电脑

  设施等;日常办公用品有纸、笔、墨水、文具、书籍、电脑打印机耗材等,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并负责日常登记管理。每年底由办公室对固定财产进行一次清理。

  购置办公用品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日常办公用品由各室、股、队提出计划,报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部门领用登记。

  机关管理制度1、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有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人员。

  2、建筑物每层应配备消防设施,高层建筑应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配备足够灭火器,放置位置正确,固定可靠。

  3、焊割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严禁违章动火,必须持证上岗(焊工操作证动火证)明确监火人,备带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4、油漆间,木工棚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和规定的禁火区域严禁吸烟。

  5、非电工严禁擅自装接用电器具,拉设电线。

  6、禁止擅自使用非生产性电加热和煤油炉等明火器具。

  7、消防器材不得挪作它用,周围不准任意堆物,保持道路畅通。

  机关管理制度1为加强县委机关的水电管理工作,节约水电资源,保证院内干部职工工作生活用水、用电,特制定本制度。

  1、凡由县委机关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接受县委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管理,按时交纳水电费。

  2、用电单位和个人安装供电、供水设施,须经县委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扯拉电线和乱接水管、拆改电表等,违者给予停水、停电和罚款处理,并在大院内通报批评。

  3、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灯灭。坚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发生。院内所有住户,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子、电暖器等高耗电生活用具。

  4、各单位办公室、会议室及院内住户如需安装空调器,须由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县委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研究同意后,由机关电工统一布线安装。

  5、每季度交纳一次水电费,对不按时交纳水电费的单位、住户,水电工有权给予停水、停电处理。如有妨碍水电工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罚款和停水停电等处罚。

  6、水电工必须照章办事,搞好供水、照明设施及公用电器的管理、维修与保养,并做到服务质量好,工作效率高。如造成人为停水、停电,将追究水电工的责任。

  机关管理制度11一、生活接待制度

  1、接待原则:(1)本着“必需、节约”的原则,热情周到、态度诚恳、厉行节俭、严守规定;

  (2)尽量减少陪餐人员,实行对口接待。

  2、接待范围:(1)省、州妇联领导和相关处室来检查指导和调查研究;

  (2)周边友邻县领导来考察工作;

  3、接待办法:

  (1)综合接待:由请示主席后安排接待,其费用在综合接待费用中列支,由主席签字报销。报帐时登记到具体接待人。

  (2)专项接待:召开的大型会议,由主席同意后方可安排就餐。

  (2)综合接待由办填写《派餐单》,确定金额,凭派餐单报帐。

  (4)烟、酒由会计统一购置,进餐自带,做好登记。

  4、接待监督:一年公示一次。

  二、考勤制度

  1、考勤对象:(1)机关干部以及借聘用人员;

  (2)二级单位副职以上干部。2、考勤内容:上下班以及学习、开会等集体活动的迟到早退、缺勤情况。3、考勤方法和要求:建立考勤登记,坚持签到;

  外出办事或开会,机关科长以上干部离开办公区,以及二及单位“一把手”离开县要向办办告知工作去向;

  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准弄虚作假。

  4、请销假规定:(1)工作人员请假,由主席批准;

  (2)学习、开会等集体活动时,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准请假,若有极其特殊的情况须向主席请假;

  (3)请假3天以上,应出具书面申请,经主席签批,并报办公室存档后方可离开单位;

  (4)请假期过后应即行销假,请假和销假均要报局办公室,不按规定请销假者视为旷工。

  三、打字复印及水电管理制度

  机关文件资料原则上自行打印。突击性资料和急需材料需外出打印时,须报主席批准,否则不予签报。

  机关管理制度12一、认真执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凡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不请假外出的,每次罚款20元,工作时间打扑克、打毛衣、下橡棋、打麻将、打蓝球、羽毛球的,每次罚款50元。

  二、实行周六、周日和法定节日公休制度,凡在规定公休天数外不能上班的,一律视为事假。每多休息一天(本人因工致伤除外),减发工资20元。(本月内请假天数与加班天数可以相抵)。病、事假超半年的,只发基本工资的80%。

  三、除公休假日外,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有婚、丧、嫁娶者,可加假5天,本人或直系亲属病重到外地住院及本人家中建房者,可视情况给予照顾。

  四、因工作需要,法定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不能休息的,按国家规定发给双薪。经领导批准,公休日加班的,每加班一天增发工资20元。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除法定公休假日外,有特殊情况请假者,需经领导批准,并将本人负责的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岗位。请假批准程序是:科长请假要写出请假条,经主管机关工作的主任批准;其它人员请假,写出请假条交给本科科长,由科长报主管机关工作的主任批准,假满后按规定销假,上班时间需外出办事的,科长、付科长向主管机关工作的主任请假,科员向科长请假,否则按早退处理。无故旷工者,每天罚款50元。

  六、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实行办公定、人事科、财计科和资产科轮流管理考核,每科负责一个月。坚持每人每天在上午八点半前亲自签到,严禁他人代签,上班不签到按旷工处理。因外出不能签到的,回来后补签或有主管科长写明原因。

  双休日或法定节日,除门岗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再签到,不再计入考勤天数。领导批准加班的,由批准人代签。科长要委托一名付科长负责,把每天的到岗情况,在上午八时半前结清,对迟到、旷工者进行认真登记。月底把签到薄和考勤汇总情况一并报主管主任审批。每天到点结不起来或考勤失真的,每次扣发科长、主管科长工资10元。

  七、实行义务工制度,每人每年12天,财务科要建立义务工台账,年内加班超过12天后,方可领取加班费。

  八、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成立由县社主任为组长、付主任为付组长、各科科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抓好管理制度的落实。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机关管理制度13一、目的:

  为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保障本公司保安的工作有序运转,监督与管理好保安人员做好日常工作,确保公司人员与财产安全。明确保安队长岗位职责,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的保安队长

  三、职责:

  保安队长负责保安队伍的一切管理工作,负责监督贯彻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负责公司上级对保安工作指令的上传下达,落实布置安保工作,负责保安人员的思想教育与训练工作,提高并改善工作效率。

  四、具体内容:

  4.1建立正常的巡视制度并明确保安接待岗、宿舍岗的岗位职责,负责维护管辖区域内治安秩序,预防和查处安全事故,做好与相关单位的联系联防工作;

  4.2熟知公司各区域楼层的安全设施、设备。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处理各班次的突发事件,如火灾、偷盗、打架等立即报警,并迅速与消防队、公安部门联系;

  4.3根据所管辖区域的大小和周边社会治安情况,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并对保安人员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4检查管辖区域内有无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有无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及时进行纠正,提出处理意见,跟进处理结果;

  4.5保安队长每天应加大巡查力度与巡查次数,要求每天巡查打卡次数不少于4次。时刻密切保持与保安人员的通讯联络,每天不定时巡视管辖区域的安全工作与纪律工作,检查各值班岗位人员的值勤情况并适时进行指导。保安队长对保安岗哨坚持不定时的查岗及查夜,及时指出保安人员的工作失误及不规范的行为。发现异常及突发事件需及时把起因、过程、结果反馈给相关主管,队长每日查勤必须检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51保安仪容仪表;

  4.52物件签收事宜;

  4.53人员、物品出入记录;

  4.54落实交接班的工作事宜;

  4.6协调本部门保安和其他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提高安保工作效率,接待员工的投诉建议,协调处理各种纠纷和违纪行为;

  4.7及时掌握保安人员的思想动态,定期召开队务会议,做好思想沟通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定期组织保安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思想道德和各类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工作技能;

  4.8以身作则,亲力亲为,全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完成上级交代的临时工作。

  五、奖励措施:

  5.1对待工作尽心尽责,阻止公司财务被盗者;

  5.2遇到有意外或突发事件,拼力抢救而减少损失者;

  5.3维护公司的安全与利益,避免公司财务遭受重大损失。

  六、惩罚措施:

  6.1不服从上级的管理安排,对待上级布置的工作有抵触心理者,造成工作失误,公司给予相关处罚30元/次;

  6.2上班时间玩手机、看小说杂志、与人闲聊、接打私人电话,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公司给予相关处罚30元/次;

  6.3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员工,不予制止视而不见者,公司给予相关处罚30元/次;

  6.4因工作对员工言语粗暴无礼或故意刁难,而造成员工与保安发生冲突的,公司给予相关处罚100元/次;

  6.5工作期间睡觉、酗酒、赌博、玩忽职守等,公司给予相关处罚100元/次;监守自盗者公司给予开除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6.6工作期间保安人员出现异常情况而故意包庇、纵容下属、知情不报,隐瞒上级者公司给予相关处罚100元/次;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开除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附则:

  7.1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随时以公告、通知、通告等形式补充或修正;

  7.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机关管理制度14一、用车派车

  1、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2、严格机关用车,节约用油。为节约行政经费和认真执行汽油定量供应,保证机关应急任务的需要,对日常用车必须从严控制。

  驾驶员认真做好《行车记录》,登记好每天的行车路线、里程和加油量。

  3、车辆使用应做到先公后私,先急后缓,按需配用,合理调度,要确保工作用车(优先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

  4、派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若遇特殊紧急情况,在家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可以派车,长时间用车(超过1天以上)或长途用车(出菏泽市)需经局长批准。未经派车,司机自行外出者,一次批评教育,两次写出检查,罚款100元,三次调离工作岗位。

  5、各科室用车须提前告知分管领导,在市内用车一般应提前半天或一天申请;市外用车一般应提前一至两天申请;申请用车时,要说明用途、目的、时间等,分管领导根椐用车情况向局长汇报,经批准后由办公室给予安排用车。

  6、外单位或私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时,必须经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出车,严禁车辆私自外借;未经批准,车辆不得在外过夜;严格执行车辆停放制度,晚上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内。如违反规定,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负,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乘车行车

  1、用车科室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用途和到达地点,途中不得随意变更。

  2、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车辆。严格按现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

  4、司机执行出车任务,要提前检查准备好车辆,做到不误点、不误事。

  5、司机在行车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车,安全行车,不超速行车,不酒后驾车。

  三、车辆加油、保养与维修

  1、车辆加油实行油票定量供给,由办公室和财务人员统一结帐,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

  2、司机要经常做好车辆的车质保养和车容车貌的卫生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每次执行出车任务前,要仔细检查车况,尤其对重点部位(刹车、油量、传动、灯光、转向、轮胎气量等)更要重点检查,不带故障行车。

  4、要坚持节约精神,在保证安全行车的情况下,能自行动手排除的故障不进修理厂,能修理好的部件不购置新件,尽量节约修车费用。

  5、车辆需要维修时,司机需提前告知办公室并向局长请示,待批准后由办公室和司机一起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

  6、对司机实行安全奖,一年内不出任何事故,发给司机安全奖200元。

  机关管理制度151、凡由某地委机关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接受某地委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管理,按时交纳水电费。

  2、用电单位和个人安装供电、供水设施,须经某地委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扯拉电线和乱接水管、拆改电表等,违者给予停水、停电和罚款处理,并在大院内通报批评。

  3、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灯灭。坚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发生。院内所有住户,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子、电暖器等高耗电生活用具。

  4、各单位办公室、会议室及院内住户如需安装空调器,须由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某地委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研究同意后,由机关电工统一布线安装。

  5、每季度交纳一次水电费,对不按时交纳水电费的单位、住户,水电工有权给予停水、停电处理。如有妨碍水电工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罚款和停水停电等处罚。

  6、水电工必须照章办事,搞好供水、照明设施及公用电器的管理、维修与保养,并做到服务质量好,工作效率高。如造成人为停水、停电,将追究水电工的责任。

篇二:机关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政府机关日常管理制度大全

  篇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清廉有为的干部队伍,根据、、、(国务院令第495号)、(国务院令第652号)、(中组发〔2007〕2号)、(人核培发〔1995〕153号)、(人社部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统一、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宽严相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另行规定管理的公职人员,从其规定。

  第二章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调配管理

  第四条

  机关公务员严格按照编制限额和职位空缺进行招录,各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编制部门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分别申报用编计划和职位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试用期满,经县公务员主管机关和招录机关考察2016/1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报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决定,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录用后最低服务期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流动。

  第五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坚持“凡进必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用人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向编制部门申报用编计划,向人社部门申报用人计划,经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县编制委员会)审批。由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工作,通过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在用人单位人员编制数和职(岗)位数之内。有空编空岗的,用人单位分别向编制、组织、人社部门报送用编计划、用人计划,经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无空编空岗的单位,不得调入工作人员。调入领导干部,必须控制在领导职数限额之内,无职数空缺的单位,一般不得调入。

  规范干部调动流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能在同类性质的机关事业单位

  之间流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组织部门调任(副科实职以上)和参加统一公务员招录考试外,不得以调动的方式进入党政机关和参2016/1照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逆向流动(即自收自支单位人员流向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单位工作人员流向全额拨款单位)。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借用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用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用人单位向县委组织部门或县人社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借出和借入单位签署意见,经县委组织部门或县人社部门审核,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借用。

  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借用时间确需延长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需挂职锻炼工作人员的,应向县委组织部门报批。挂职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章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

  第九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按规定请假;在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班时间不离岗、不串岗、不混岗,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制定严格的考勤办法,通过考勤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工作人员缺勤、迟到、早退、离岗、外出、请假、休假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探亲假一年不超过30天;婚假3天,晚婚婚假15天;丧假5天;产假正常分娩的女职工98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2016/1增加15天,晚育的其配偶可享受10天护理假。上述假期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十三条

  病、事假程序及期间工资福利待遇规定。

  (一)病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需要休病假,由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按规定程序报批。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病情证明。

  1.病假审批程序

  (1)病假2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批;

  (2)病假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

  (3)病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同时报组织或人社部门备案。

  2.病假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

  (1)机关工作人员

  ①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全额发2016/1给;

  ②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③请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④规范性津补贴(工作性补贴40%,生活性补贴60%)发放。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规范性津补贴全额发给;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生活性补贴全额发给,工作性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乘以日工作性补贴发给(日工作性补贴=月工作性补贴÷);

  ⑤机关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且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①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由单位考核发放;

  ②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由单位考核发放;

  ③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月起,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由单位考核发放;

  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作年限和任职2016/1年限,且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二)事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1.事假审批程序

  (1)事假5个工作日之内,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批;

  (2)事假5—15个工作日,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3)因特殊原因,事假需超过15个工作日的,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备案。

  2.事假时间

  (1)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得超15个工作日(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事假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满5年的,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超过规定假期的,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

  3.事假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

  (1)机关工作人员

  ①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已冲销完的,要扣发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天除月基本工资的日工资进行扣发(日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②机关工作人员事假超过规定假期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2016/1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①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已冲销完的,请事假每超1天,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扣除(日基础

  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②工作人员请事假未经批准自行休假或旷工的,扣发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累计达到7天的,扣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超过规定假期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销假。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假期满后,若需续假的,请假人必须在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不需续假的,应及时归岗并履行相应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病、事假时,凡弄虚作假取得病、事假证明的,一经查实,请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的,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审批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解聘手续时,报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考勤和年度考核结果需要2016/1调减或扣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和年终奖的,由用人单位及时向人社部门申报,经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统一报送县财政部门核减。

  第四章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管理

  第十七条机关公务员执行职级工资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性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必须在15日内办理编制、行政、组织、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做好工作交接。调动人员自调入新单位工作之日起,严格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政策和标准。机关工作人员从调入事业单位之日起,用人单位需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组织、人社部门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工作调动时,对职级变动人员,由组织部门确定级别及其任职时间,人社部门重新确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社部门按照所聘岗位确定工资;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批的标准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人社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工资核减、停发等手续:

  1.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司法机关处理和被单位开除、辞退的人员;

  2016/12.在职人员未经批准在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兼职,领取双份报酬的人员,跨单位任职的人员同时在两个单位领取工资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金,又同时从财政领取离退休费的人员;

  3.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亡故的下月或失踪6个月以上仍由其家属继续代领工资或离退休费的人员;

  4.已不具备享受遗属困难补助规定条件的人员;

  5.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招录,但造册进入财政供养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以及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为不定等次的,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级别工资和工

  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并相应推迟晋升级别工资和工资档次的年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以及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为不定等次的,次年不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第五章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10年以上,应当退休。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2016/1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职):

  1.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龄满10年以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特殊工种岗位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因公致残,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不符合上述退休、病退条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退职。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组织、人社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到编制部门办理销编手续,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执行退休工资。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将当年到龄人员名单报组织、人社部门。因单位申报不及时造成实际退休时间与办理退休时间不一致的,延期造成退休前与退休后多发的工资部分属财政拨款的单位,由财政部门从该单位经费中扣除;属参保单位按鄂劳社发〔2007〕5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干部日常管理工作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对工作人员严格管理。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落实“一岗双责”。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2016/1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好从严管理干部的职责,坚持原则,管理到位。将干部日常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因用人单位干部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管理监督失控,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厉追究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还要追究单位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编制、财政、审计部门要强化监督责任,篇二:机关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大全

  机关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大全

  一、服务承诺制度

  (一)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宣传部职能职责,制定本制度。

  (二)本规定所称服务承诺制,是指对服务的内容、程序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承担承诺责任的制度。

  (三)服务承诺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办事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

  (四)服务标准

  1、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负责地接好每一

  个电话,讲好每一句话,接待好每一位来访者,做好每一件事,干好每一天工作。

  2、全面推行文明礼貌服务。推行规范的文明用语,工作中做到201611/1热心、耐心、细心;遇事不推、不拖、不卡、不刁难。

  3、办理公务做到热情、周到,接待群众做到“来有问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树立文明形象。

  4、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事项

  能立即办的随来随办,能当日办的当日办,一时不能办的也要限时办结。

  5、为前来我部办事或咨询的人员当好向导,指明具体办事地点和联系人,负责解答提出的问题,对难以解答清楚的问题及时与有关科室联系或向部领导请示。

  6、主动为基层服务,热情接待每一位来机关办事人员,耐心解答问题,做好服务工作,使基层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7、严禁“有令不行、办事拖拉、吃拿卡要、态度刁蛮”

  现象的发生。

  (五)应履行的工作承诺:

  1、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到冷落;

  2、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3、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4、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5、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6、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7、不让单位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201612/19、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六)各科室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依据、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1、服务承诺不兑现的;

  2、纠错态度不端正,整改措施不力的;

  3、违背服务承诺的其他情形。

  (七)本承诺适用于县委宣传部(含讲师团、文明办)

  机关各科室及全体在职干部职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联系电话:89632923。

  二、学习制度

  1、全体人员每月集中学习至少两次,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2、集中学习时要认真听讲,做好记录,不外出办事,不会客,讨论时要认真思考,积极发言。

  3、坚持搞好自学,深入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市场经济知识、业务知识和县委、县政府重要文件、县领导重要讲话等,并做好读书笔记。

  4、认真参加党课学习及其他培训,讲究学习方法,注重学习效果。

  5、理论科负责学习计划的拟订,分管副部长负责招集、主持和领学。

  三、工作制度

  201613/11、部长办公会制度。部长办公会由部长、副部长组成,必要时由部长指定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部长主持并确定议题,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2、月例会制度。会议由部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宣传部全体人员和各镇、场宣传委员参加。一般每月末召开一次,副部长通报当月工作开展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办公室负责整理印发每月工作要点。

  3、调查研究制度。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每个科室每年至少完成2个调研课题,撰写2篇调查报告、经验总结或理论研讨文章。

  4、上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学习工作,做到不大声喧哗,不串岗聊天,不开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5、要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准确迅速,优质高效,争创一流,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请销假制度

  1、全体人员要自学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坚持正常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

  2、部长有事要向县委领导请假,副部长要向部长请假。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一天需向分管部长请假,二天或二天以上需

  经部长批准。

  3、请假期间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应提前与部领导和办公室联系,以便安排工作。

  五、首问责任制度

  201614/11、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必须尽自己所能给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最佳的服务,直至问题最后解决或给予明确答复的责任制度。

  2、全体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首问责任制。来我部办事的群众接触到的第一人,有责任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及时给予答复、办理和解决;不在自己职责范围的,要热情地将其带到相关科室,并要交接、落实经办人。

  3、当群众来电时,第一个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应当弄清来电目的、姓名、有何事。如果要了解的事可以当时答复,应立即说明;如不能及时说清、说明的,应耐心倾听,做好记录,留下联系电话,及时向部领导汇报并给来电方回复电话。

  4、全体干部职工不仅要精通本岗位业务,而且要了解熟悉宣传部的工作职责和当前工作重点、中心工作,以便更好地执行首问责任制。

  六、AB岗无缺位制度

  篇三:机关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机关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率先贯彻落实好县委、县政府办公室(长办[2003]32号)文件精神,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真正做到“廉洁、务实、有序、高效”,根据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考勤管理

  第二条

  工作日期间建立总值班制度,每周一至周五分别由当周201615/1值勤室主任担任总值班员。

  第三条

  总值班员负责全委的考勤、卫生、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在岗情况及工作状态等。

  第四条

  机关实行统一签名考勤,由当周总值班员监督负责,签到时间为上午8:00—8:15。

  第五条

  机关人员因事、因病或因公未能签到的,须由所在室负责人向当日总值班员说明情况,由总值班员代签并备注说明,严禁非值班人员代签考勤;特殊情况未及时说明情况的,可次日说明,否则按旷工处理;机关人员迟到的,须向室负责人、总值班员说明情况,并于月底公示。

  第六条

  当日考勤结束后,由总值班员将考勤表送交办公室统一保管,办公室于每月底统计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第七条

  总值班员因事、因病或因公不能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及时向联系常委或分管书记请假,由联系常委或分管书记代为执行。

  第八条

  上班期间,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区或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向所在室负责人或内勤人员说明原因,县内出差的须经联系室常委批准,县外出差的须经分管副书记批准。

  请销假管理

  第九条

  机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假:

  (一)有医生诊断证明或医疗部门证明,因病确需休息的;

  (二)因本人或家中有事必须请假处理的;

  201616/1(三)结婚;

  (四)女同志分娩;

  (五)享受探亲假的;

  (六)直系亲属死亡的;

  (七)符合劳动人事部门其他规定的。

  第十条

  机关人员请假的批准权限:

  (一)工作人员请假在1天以内的,由所在室主任批准;请假在2天以上的,经所在室主任同意后,报分管书记批准;

  (二)室主任请假在1—2天的,经联系室常委同意后,报分管书记批准;请假在2天以上的,经分管书记同意后,报委、局主要领导批准;

  (三)委、局领导请假的,按县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请假人员应填写请假报告单,经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按时上班。

  20161/17

篇三:机关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虑,保证工作质量,促进勤政建设,激励工作人员努力奋发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后不吃早点,工作期间不擅自离岗。办公室人事科对机关出勤和二级单位考勤不定期进行抽查,并通报情况。

  二、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旷工。凡因病、因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无假条按旷工论处。

  三、请假程序。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开市内外出,必须和局长请假并告知办公室;科、室(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市外出差或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经局长批准,外出前要告知办公室;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办公室;3天以上两周以内,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局长批准,两周以上须经局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请销假批准手续统一报人事科备案。超假按旷工处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代请假,但事后必须书面讲清原因并办理补假手续。婚丧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病、事假一年内要累计。按国家有关规定,职工请事假可以顶年度休假。除休假之外,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扣发全年单位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累计超过2个月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扣发全年津贴、补贴和福利(特殊情况另行处理)。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必须持有指定医院的病休证明方可准假。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取消全年的各种津贴和福利待遇外,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并扣发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奖金),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予以辞退。

  五、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允许喝酒、下棋、打扑克、打麻将、织毛衣、带小孩、玩电脑游戏或擅自离岗上街从事工作以外的事情,发现一次扣发本人当月实领工资的5%,两次以上者加倍处罚。并在全局系统进行通报批评,本人要做书面检查。

  六、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不改,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予以辞退。

  附:1.人薪字[1993]14号文件《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2.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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