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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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08年11月3日 8:33

来源:辽宁党校报作者:王疐曈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能不能巩固和发展下去,能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强盛不衰,关键看我们能不能不断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领导人才。因此,弄清并解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的问题,既是当务之急,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

一、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的问题

1.初始提名不规范的问题。一是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程序不够规范,提名环节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即先民主后提名,而实际上是先提名后民主,即先提出建议人选,再去征求意见,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和可供操作的行为规范。二是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失察失误责任难追究。提名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导致了提名权的责任主体很难确定,使得推荐者只行使提名权力,却不承担提名责任。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民主推荐反馈机制,对民主推荐结果,合意的就强调“必须尊重民意”,不合意的就强调“不能简单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结果运用的权威性不足。四是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社会氛围不浓厚。职位空缺调配信息尚欠明朗化。领导职位出现空缺需配备时,一般都是到民主推荐阶段时在目标推荐单位进行小范围公开,其他主体很难获取信息,限制了其他主体参与的机会,不利于调动其他主体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

2.干部考察失真失实的问题。一是考察对象的外在表现易于把握,内在素质难于考察准确。与工作表现、态度、成果等外在表现相比,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道德水准等内在素质难以把握。二是考察对象的现实能力易于把握,工作潜力难以考察准确。考察对象在现岗位上的工作能力、水平容易评判,但其是否具备交流到其他岗位或提拔到更高岗位担负更重要职责的潜力难以把握准确。三是考察对象的所作所为易于把握,工作实绩难以考察准确。考察对象在工作中的所作所为容易把握,但其行为起什么作用、具有什么效果则难以把握。四是考察对象的大概状况能有所了解,具体特点难以考察准确。考察对象的敬业精神、组织能力、决策水平、自身形象等情况,在总体上能够有所把握,但是往深处细处追究难以考察透彻,把握准确。

3.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虽然在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索,但是干部“能下”的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由于“下”的标准、程序不好把握,变相的能上不能下的现象依然存在,领导干部因能力与年龄原因从党委、政府所谓一线职位转到人大、政协所谓二线职位是司空见惯的现象;领导干部因工作失

误造成损失受到处分,易地为官的现象也屡屡发生。

4.用人机制缺乏有效监督问题。一是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工作认识上有差距。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够强,部分干部群众参与监督的欲望不强,监督职能部门有思想顾虑,怕遭受打击报复,不敢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监督工作。二是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不到位。制度与制度之间缺乏内在联系,有的甚至还存在相互“打架”的现象;监督运行方式单一,除来自上级部门的监督外,其他监督运行方式并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监督的手段滞后,大多数是事后的矫正性监督。三是用人失察失误的追究制度不完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规范的条款,大多没有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量化的程度低,使贯彻落实这些规定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

二、解决干部选拔任用中现存问题的对策建议

1.完善民主推荐程序,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制度,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干部路线以及方针政策,扩大民主,完善程序,加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度,有效避免少数人选人,实现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首先要加大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参与意识。其次要完善制度,建立科学、完备的民主提名机制。要建立空岗预告制度,探索试行差额提名制度,建立符合条件参加推荐人选公示制度及推荐提名责任制。再次要严密程序,扩大提名工作民主程度。科学界定提名主体的范围,创造良好的民主推荐环境,科学分析推荐结果,不简单地以票取人,对推荐结果作科学的判断,并适当公开推荐结果,将干部选任工作置于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

2.提高干部考察质量,防止失真失实。解决干部考察失真失实问题,必须以选贤任能为目的,以发扬民主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科学和规范的操作为手段,建立公开、立体、动态、求实的干部考察机制。首先要提高考察者综合素质。在严格挑选考察人员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培训,增强考察人员的专业知识、考察技巧、综合分析能力及组织纪律性,并做到考察责任到人。其次,要改进考察工作方法。一是要扩大参与面,在广泛听取和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反映的基础上将问题了解清楚。二是考察情况要全面细致,客观、公正、全面、历史地反映出一个干部的面貌。三是坚持集中考察与平时考察相结合,将平时考察作为任用考察的有益补充和全面评价干部的参考依据。最后,要建立健全确保干部考察准确性的制度。一是理清考察主体的责任,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二是变“伯乐相马”为“赛场赛马”,实行差额考察制。三是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结合审计结果对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四是发布考察预告,实行考察预告制。

3.进一步完善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制度。完善公开选拔制度,应该把握如下几点:第一,要适度把握公开选拔的层次、范围。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并以单位和部门的副职为主。第二,考察方式的运用需要科学化。要制定干部考察综合评价体系,优化考察组结构,注重实绩考察,严格考察纪律。第三,要搞好公开选拔的配套制度建设。要做好与试用期、任期制等改进举措的衔接配套,以推动整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完善竞争上岗制度需把握如下几点:首先,遴选官员的范围要适中。目前竞争上岗基本上是机关内部实施,可选之才有限,较难避免不正之风。如果在同一个地域范围内的同一系统的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都可参加该系统领导职位的竞考,更合适的人选可

能会产生。其次,竞争者的资格要宽严相济。台阶论在一般情况下是正确的,但把它绝对化,或者提出比较苛刻的条件,就有可能造成失误。竞争上岗的资格,应该鼓励破格,这样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健全引咎辞职制度,畅通干部“能下”的出口。实行引咎辞职制度,是推行依法行政、建立责任政府的需要,是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机制的需要。干部的引咎辞职是建立在科学的考核标准和严格的考核制度基础之上的,只有通过科学的考评、可信的凭据,实现干部“能下”有章可循,有制可依,“能下”的出口才能真正畅通,那些没有尽职尽责的干部才会主动下台,正常的淘汰机制才会建立起来。当然,要制定干部“下”的配套措施,对干部的淘汰出口制定出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办法。对那些“有咎”“不辞”的领导干部,还要启动罢免、弹劾等程序,以追究其责任。

5.逐步完善监督机制,构建社会参与的立体监督体系。首先,要建立责任制,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在明确干部推选、考察责任的基础上,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其次,以专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构为依托,构建社会参与的立体监督体系。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依法监督,整合党内外监督力量,以党的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为依托,充分发挥人大、政协、舆论、群众等监督的各自优势,形成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整体合力。

(作者单位:中共辽宁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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