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有关进一步强化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方案

时间:2022-04-22 18:07:06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随着我县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村民对改善居住条件愿望更加迫切、建房需求更加强烈,但也存在着违章建房、村庄建设“有新房无新村”、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为切实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宅基地审批,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和用地管理的通知》(政人综〔2015〕238号)和本轮机构改革所赋予的职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建立“县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工作衔接,依法履职,主动担当。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部门;
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三)县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异地新建住宅的,要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组,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省级规定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村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村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三、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村民住宅用地,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熊山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各乡(镇、街道)为单位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申请地块占用耕地的,各乡(镇、街道)需缴纳耕地占补指标的相关费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熊山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1.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2)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3)年龄未满18周岁的;

(4)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3.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4)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5)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6)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级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4、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层数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和确认宅基地情况,报送各乡(镇)人民政府或熊山街道办事处。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熊山街道办事处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房用地的地类核实和审查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熊山街道办事处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熊山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取得《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应当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以上向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和熊山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村民建房完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熊山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农业农村、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四、强化农房质量风貌管控

县住建部门应依法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宅项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熊山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县住建部门应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特别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施工等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等关键环节加强必要的技术指导。县住建部门要组织编制推广具有地域特色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立面图集;
鼓励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以村民自治方式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

五、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农业农村部门要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分类处置。乡(镇)人民政府和熊山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教育、早拆除;
要建立健全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建立部门沟通合作机制

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防止宅基地管理“空档”等问题出现。要联合开展农村宅基地情况调查研究,切实摸清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掌握现有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规模。要充分运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第三次国土空间调查和农村地籍房屋调查、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成果,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县财政积极支持,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查处等管理信息化。

七、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政和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承担。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政和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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