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警察执法过程中的风险点9篇

时间:2023-04-30 19:14:01 浏览量:

篇一:监狱警察执法过程中的风险点

  

  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范,做清正廉洁的执法者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警察手中不同程度地掌管执法权力和行政资源,面临各种诱惑和考验,且权力越大,掌控的资源越多,廉政风险越高。因此,监狱廉政风险始终客观存在。而每个有权力的岗位都有可能产生腐败,这就是岗位廉政风险。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笔者欲就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概念和内涵,监狱在廉政风险防范机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廉政风险点研判分析、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等问题,作一些探讨,谈一点浅薄的认识。

  一、全面理解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概念和内涵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理念是借鉴金融和保险业比较成熟的现代管理科学理念和方法,引入到预防腐败工作之中,在加强预防腐败工作领域进行大胆尝试创新,初步形成的预防腐败工作的新机制。

  廉政风险,是指实施公共权利的主体可能产生或发生滥用公共权利谋取私利的可能性。有的人认为,廉政风险主要是指权力运行中易发生廉政隐患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总之,这既是一个有可能发生的预设性命题,又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需要认真加以防范的实际问题。监狱廉政风险可以理解为,监狱在监管执法权力运行中易发生廉政隐患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以及可能产生或发生滥用公共权利谋取私利的可能性。

  廉政风险具体可分为思想道德风险,外部环境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四种类型。思想道德风险,指因私欲、私利等自身思想道德偏误或因亲情请托等情节,可能造成个人行为规范或职业操守发生偏移,行政管理行为失控,或授意他人违反职业操守,导致行政行为结果不公正不公平,行政行为对象利益受损或不当得益,构成以权谋私等严重后果的廉政风险。外部环境风险,指为了达到行政结果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目的,行政管理对象可能对相关行政人员进行利益诱惑或施加其他非正常影响,导致行政人员行为失范,构成失职渎职或权钱交易等严重后果的廉政风险。制度机制风险,指由于缺乏工作制度的明确覆盖,工作程序的明确规定,工作时限、标准、质量的明确约定,个人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缺乏有效制衡和监督制约,可能造成行使权利失控,行政行为失范,构成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严重后果的廉政风险。岗位职责风险,指由于岗位职责的特殊性及存在思想道德,外部环境和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实际风险,可能造成在岗人员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或不作为,构成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严重后果的廉政风险。在四类廉政风险的相互关系中:思想道德偏误是导致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腐败行为的主观诱因;外部环境影响是导致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腐败行为的客观诱因;制度机制缺陷是导致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腐败行为的必要条件;岗位职责失范是导致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腐败行为的关键环节。各类廉政风险的表现形式、方式不一,但其危害结果都是一样的。

  二、监狱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防范不到位。在经济转型期,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价值观念多样化,利益关系、分配方式和生活方式也日益多样化,这些都在客观上影响并冲击了广大监狱警察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容易滋生以权作交易的“市场型交换”的腐败行为。有些监狱警察艰苦奋斗意识不强,不比贡献比待遇,不比成绩比轻闲,个别监狱警察甚至于迷恋酒桌歌厅、扑克麻将,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在别有用心人的“攻关”下,产生“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甚至用权力为自己和亲友谋取不法利益,吃、喝、卡、要、拿、占、报也就屡禁不绝,造成了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严重违背了权力运作的法律初衷,损害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监狱整体形象。“权大于法”遗害无穷,既催生了权力腐败,又加大了廉政风险。

  (二)监督机制不够强。一是内部监督软弱化。而监狱基层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更多的是兼职监督人员。虽然年年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但大多流于制度层面,没有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拓宽和深化;监督工作只停留在一般号召上,未能发动广大监狱警察职工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到监督与被监督行动中去。二是监督多元化但合力不够。监狱现行的监督体制是多元的,设立了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党内监督等,但在实际工作中结合不够,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形成整体效应。尤其是决策权和监督权的一体化,使监督主体和客体时常错位,以致对权力的监督难以实施。整体监督的乏力,给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者带来可乘之机,也使廉政风险居高不下。

  (二)风险评估不够深。毕竟,查找廉政风险点,从某种意义上说,无异于是将自己手中的权力“晒”之于众,包括其中许多自由裁量权的活动范围和许多可以为自己带来方便的“潜规则”。而所有的人都明白,查找到风险点,制订相应防范措施,就意味着对这些权力的制约和限制。出现了“政治学习抓得不够紧,业务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等等泛泛而谈的空话,甚至有的竟交上一张“白纸”,说是“因为无权而没有风险可找”。这些风险点普遍具有肤浅、雷同、凑数的特征。

  (三)工作机制不平衡。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了今后五年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监狱系统虽都进行了学习宣传动员、制定实施意见、查找风险点、岗位责任公示等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规定动作,多数单位都能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逐一开展各阶段的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单位领导没有重视,就简单套个文件,没有下一步的行动,或者进行岗位公示就形式一下就被放在了角落。有些单位重视不够,积极性不高,造成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开展的不平衡性。

  (四)机制推进不常态。思想道德、外部环境、制度机制、岗位职责等四类廉政风险,都在不停的变化和发展。因此,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也是一项不断优化,往复循环的工作,有“回头看”才有对比,才有完善的可能,而做好优化的基础也是要“回头看”,这个“回头看”就是评估。每年度,虽然在年末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纳入了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考核,但只是形式和面上的简单考核,没有量化,不够经常,也比较原

  则简单。

  三、监狱廉政风险点的识别分析

  监狱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即运用现代管理学的理念和方法,监狱围绕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认真查找在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的不廉洁行为和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可能导致各类事故发生的廉政风险点。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防控工作,目的是针对监狱系统不同层面、不同业务、不同岗位的特点,排查出廉政风险所在,进而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改革和惩处等措施,有效实施风险防控,进一步减少各类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按照职能,围绕刑罚执行权、狱政管理权、教育改造权、干部人事权、财物管理权、经济管理权的行使,对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警察的工作职责、法定权限和运行流程进行认真梳理、优化配置,绘制工作流程图,逐一排查廉政风险点,着力查找各级班子权力运行、警察执法执纪、生产经营、狱政管理过程中比较容易发生的廉政问题。认真梳理岗位廉政风险点,重点围绕人财物管理和服刑人员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重要工作岗位和执法环节。全面梳理易出现经济腐败、私设小金库、暗箱操作、执法不公,以及针对服刑人员奖分考核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执法环节进行吃、拿、卡、要的岗位廉政风险点。监狱领导的主要风险点:在干部的职位升迁、岗位调整、奖励等方面违反政策规定和程序;干预正常执法活动。监狱警察的主要风险点:接受吃请送礼,容易在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百分考核、分级处遇、调换工种岗位等工作中影响监狱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执法行为。在查找廉政风险点过程中,应当重点排查以下四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排查防控监狱领导干部日常工作。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以及在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干部选拔任用、调配、奖励等方面履职用权存在的风险。

  二是排查防控监狱警察日常管理工作。罪犯计分考核;罪犯行政奖惩呈报;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场所变更;罪犯工种安排;罪犯生活卫生及狱内超市管理;民警与罪犯亲属之间关系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要查找岗位风险,按照全员参与的要求,组织所属人员对照履行职责、执行法律和制度的情况,通过自己找、领导提、群众帮、集体定等方式,认真分析并查找出个人在岗位职责、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内容、表现形式,报所在科室、分监区或党组织审核。

  三是排查防控监狱重大重要工作。监狱体制改革及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监狱、劳教所与监狱企业、劳教企业财务管理;设备材料、大宗物资购销;政府采购;土地租赁;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存在的风险。查找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容易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内容及表现形式,报上级党委、纪委备案。

  四是排查防控纪检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构及其人员在对人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处理信访举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处理收缴违纪违规款项等方面存在的风险。

  监狱廉政风险主要源于监管执法权,以及为此而提供各类服务保障的岗位职权,每一项权力就是一个廉政风险点。按照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可分为刑罚执行权、狱政管理权、教育改造权、行政奖惩权、刑事起诉权、人事财务权、经济管理权、纪检监察权、综合服务权九类,再具体细化出不同的风险点。依据这些权力涉及到的具体监管执法事项,以图标形式标出其分布在何种岗位、由谁来行使,从而直接形成出了一张廉政风险分布图。在排查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放大问题管理的方式,各级党组织对风险产生的内外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并从防控的角度,按风险发生的几率或危害损失程度对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界定。经组织审核把关后,将风险点逐一汇总、登记造册,逐级书面报告上级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领导小组。

  四、监狱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思考

  风险指遇到破坏或损失的机会或危险。为消除或减少风险,化险为夷甚至转害为利,而制定的策略,计划,方案,组织制度等,就是风险防范机制。在监狱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方面,建议采取以下途径:

  (一)建立长期的廉政教育机制,是监狱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思想基础。一是要抓好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帮助监狱警察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用权为公,廉洁从政。二是要注重典型示范和警示教育。组织监狱警察学习郑培民、任长霞等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先进事迹,注重发现、培养、树立本系统的先进典型,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监狱警察。同时充分利用典型违法违纪案件,组织大家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三是要进行对比反思,利用节假日和纪念日举行座谈会、报告会,引导监狱警察比过去、看现在、想将来,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四是进一步组织监狱警察学习党纪条规,使大家明确是非界限,增强防微杜渐、拒腐防变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五是要强化自我教育。把预防教育向“八小时”之外和家庭及社会延伸,使监狱警察不仅在工作圈,而且在生活圈、社交圈和娱乐圈都能慎独自省。通过系列教育,使每个监狱警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执法,踏踏实实做事。

  (二)构筑严密的反腐败组织机制,是监狱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重要保障。胡长青、成克杰、王怀忠、慕绥新等高官的犯罪案件给我们警示:加强对党内一把手的监督势在必行,更是对领导的一项有效保护措施。结合监狱工作的实际,要建立严密有效、能够互相监督的组织体制,把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重点抓党风廉政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配套和细化工作,通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明确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各负其责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着力抓好有关事项登记报告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分析反腐败工作制度等廉政建设制度的落实。通过建立严密的组织体系,促进各项廉政制度的实施到位,有效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作用。

  (三)强化严格的执法督查机制,是监狱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有效方法。一是拓宽信访渠道,强化查处力度。通过执法监察、内部审计、专项清理、问卷调查、行风测评等多种形式获得违法违纪线索,同时加强与纪委、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联系,从这些部门

  获得线索。设立信访接待室和举报电话,领导亲自接待来访,亲自批阅信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二是认真履行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划清违纪与否的界限,认真履行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三是开展信访分析、执行报告制度。为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增强纪检工作的针对性,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供领导决策参考。

  (四)完善公正的监督制约机制,是监狱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强化对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发扬民主,畅通监督渠道,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实现透明执法,促进廉政建设。一是以正常开展特邀监察员和行风义务监督员监督活动为基础,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二是加强与检察、纪检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和研究新形势下监狱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趋势,及时制定预防措施,防微杜渐,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现象。三是实行专项监察,对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加大监督力度。针对人事管理、经费管理、基建、大宗物品采购等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制度和审批程序,杜绝个人说了算。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和纪检组织作汇报,并将有关结果及时予以通报,以确保廉政工作的有效性。

  (五)建立科学的预防措施机制,是监狱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有效手段。“凡事预则立”,要防范与化解廉政风险,首要任务是关口前移、把风险防范意识融入日常监狱工作中,全面查找风险点,防微杜渐,减少发生腐败的可能,从根本上保护干部。按照上面提到的四大类廉政风险,结合实际,一是把“职能责任”明确化,“权力运行”公开化。通过梳理、细分、排查,对监狱管理、罪犯管理、财物管理、经济财务、队伍管理等可能出现的各种漏洞与问题,归纳分析,从中找出带有共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寻找到风险点,把全部工作事项中可能的风险明确无误地标示出来,制作风险分布图,明确哪些涉廉事项存在廉政风险,风险分布在什么岗位,列明风险事项及风险度,并针对风险点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和应对策略,从而使执法权、管理权、奖惩权、教育权等监狱执法权规范运作,对所有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实施有效控制。二是全员参与查找。监狱廉政风险防范涉及监狱监管与监狱执法的各个管理环节,具体可分为思想道德滑坡风险、制度机制漏洞风险、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风险等,需要各管理层、各部门、各层次全员参与。因此要针对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环节、每一个人查找廉政风险点,使每一道工作程序、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一名工作人员相对的廉政风险点明晰化。

篇二:监狱警察执法过程中的风险点

  

  当前监狱警察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监狱警察作为一种职业,原本应与普通职业一样,是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能够稳定从事并赖以生存的工作。但监狱警察所面临的是罪犯,从事的是监狱管理、执行刑罚、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工作,这就决定了其职业与一般职业的区别。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与科技得到长足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结构正发生着巨大变革。与此同时,罪犯犯罪形式和犯罪结构也正朝着多样化、多极化的方向发展,一些新型犯罪类型、犯罪手段开始显现。监狱押犯结构不断恶化,狱情形势日益严峻,监狱警察对罪犯教育管理的压力与日俱增,既要加强罪犯监管改造工作,又要时刻防范罪犯的自伤、自残、自杀、脱逃、行凶、哄监闹事、暴力袭警、恶意维权等违法违纪、甚至重新犯罪行为。复杂多极的国际国内形势与国家综合治理任务对监狱这一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无论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其标准、期许、实效都前所未有。监狱为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执法水平,近年来采取了一些包括改扩建、信息化建设、定向招警、培养公职律师等一系列手段,监狱警察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但与时代的要求还有差距。种种局面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监狱警察法律风险。从当前的局势来看,监狱警察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刑事责任风险、国家赔偿追偿风险、行政责任风险,三类风险中又以行政责任风险为最。

  (一)

  刑事责任风险

  监狱警察作为国家公职人员,面临的刑事责任风险是指监狱警察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所必须面对的风险。其中既包括普通人的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也包括国家公职人员特定主体的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等。关乎监狱警察常见刑事处罚罪名主要有五类,一类是诸如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滥用职权型犯罪;二类是诸如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玩忽职守型犯罪;三类是诸如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徇私舞弊型犯罪;四类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斡旋受贿罪等贪污贿赂型犯罪;五类是其他类型犯罪。

  监狱警察刑事执法风险来有的自于因执法不当对罪犯、对他人权利造成了重大损害,有的来自于因个人工作失误给社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中造成了较大影响,有的来自于个人人身修养不够、党性不高以致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等等。“十八大”之后,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国家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空前。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职业群体,监狱警察需要切实加强自身修养,筑牢刑法红线,绝不碰触。

  (二)

  国家赔偿追偿风险

  监狱警察面临的国家赔偿追偿风险主要是指是指监狱警察在履职过程中因其自身不当的职务行为对罪犯、其他自然人、法人的权利或财产造成损失,面临受害人对单位提起国家赔偿后,单位对责任民警进一步追偿的风险。一般来讲,监狱警察正常履行职务,如果在履职过程中给他人、国家造成损失,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的,后果由国家承担。但这里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是合法合理职务行为个人才免责,如果其行为超出了职务行为本身的范畴,则可能就不构成职务行为,其后果就需要自己承担。即便是职务行为,但违反了业务规则或者明显超过普罗大众公认的必要限度,给受害者造成损失,其当事民警则有可能在单位国家赔偿后被追偿的可能,一般承担了国家赔偿追偿风险往往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风险及行政责任风险。可见,监狱警察和公务员身份并非免死铁券,只有纯正的、合法合理的职务行为才受国家保护,监狱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三)

  行政责任风险

  监狱警察是一个特种职业,行政责任风险是其面临的最大风险。总体来讲是指监狱警察在工作中因违反相关纪律规定或出现工作失误受到行政处理的风险。目前,约束监狱警察行为规范的除了《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外,还有诸多的条例、法规、规章。而监狱民警可能受到的行政责任及处理有通报批评、待岗学习、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对监狱警察来讲,看似环环紧箍咒、枷锁满天飞,实则是法治和社会进步的必然。建设诚信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效能政府、责任政府,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经之路,作为政府本身,要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作为普通民众,法无禁止皆可为。因此,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更要严格约束自己,用好党内法规、行政制度促进社会建设,监狱警察更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添砖加瓦而不添乱。

篇三:监狱警察执法过程中的风险点

  

  监狱警察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监狱警察的职业特性决定了其风险的特定性

  监狱是国家的刑法执行机关,是国家的暴力机器。法律赋予监狱警察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权利。这种管理者权利是法定的,法律决定了监狱警察在身份上与罪犯分子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执行者与被执行者的关系。作为被专政对象的罪犯,为逃避处罚会想尽各种办法与监狱警察作斗争。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角色注定产生尖锐的对立,监狱警察永远处在这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之中,风险在所难免。

  (二)体制不健全是监狱警察法律风险的一把枷锁

  1、现行法律、法规对监狱机关及其民警的权利保护与对罪犯的权利保护不对等。与公安民警相比,监狱民警在制度上、法律上缺乏充分的国家保障。监狱法规定,监狱不但要对罪犯进行惩罚,还要对罪犯改造,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但对罪犯如何惩罚、如何教育、如何考评等却没有统一标准,监狱民警无法可依。我们知道,从法理上来讲,法律是用来治理社会和维护统治的,它总是要顺应时代发展和反映民众一般的社会道德规范的,这和马克思主义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差不多。因此,在法律界一直有一种说法叫做:“法律一旦制定,就宣告落后了”,马克思主义学说叫做“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而在立法上,我们的法律却不能像民众的生活方式、道德规范一样随时地在发生变化,虽然每年都有

  各种位阶的法律、法规、规章、法的解释等为法律打上补丁,但也难掩法律落后于社会发展这一特定的社会事实。现行监狱法制定于1994年,2012年小幅修订。面对当前我国更加开放、包容、繁荣、富强的国情来讲,显然已经与时代发展有不少差距了。在监狱司法实务中,监狱民警责任大、压力大、工作强度大,一旦出现监管事件,无论是体制缺陷还是监管缺位,首先问责的就是监狱民警。由于缺乏上位法的规范指引,各监狱管理部门在实践中为强化监狱管理,便各行其道,制定出诸多的管理规定。加之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导致各项规定出现相互冲突甚至违反上位法的现象,执行困难。各项制度、规定对监狱民警全方位、无死角的规定与考核,尤其是对一线值班民警和包组民警缺乏制度上的合法保护,相反对罪犯权利却过分强调、过分保护。罪犯一旦出现自杀、自伤、自残等非理性行为,面对罪犯及其家属的恶意维权,基于社会舆论压力,为了息事宁人,部分单位不得不非理性使用兜底条款,将民警“一网打尽”,当事民警含冤受罚却无处诉说。罪犯走极端、民警来买单,其后果是罪犯欲望愈来愈高、要求愈来愈多、改造上讲价钱、恶意维权、顶撞民警。这样一来,原本处于被专政对象的罪犯愈加嚣张跋扈,处于管理者身份的监狱警察却沦为监狱体制下的弱势群体。让执法者无法可执而又不得不执的现象,对监狱警察而言,实在是“难为无米之炊”。

  2、监狱机构设置有待优化,直接从事一线罪犯管理的警力尚待加强。惩罚和改造罪犯是监狱首要任务。一方面,监狱应该回归本心,惩罚犯罪分子,实现法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直接或间接实现国家的社会治理功能。另一方面,监狱还应当改造罪犯,将罪犯改造成守法的人,这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体现人人为人,人为人人的社会大同理想。监狱的工作重心都应当围绕“惩罚”、“改造”四字方针进行,其警力和人才配置都应该向直接从事一线监管改造的岗位倾斜,但在实际运行中部分单位落实却不够理想,或明或暗搞变通,监狱机构设置不科学,呈现倒金字塔形,头重脚轻,指挥的人多,做事的人少,监狱的人力资源优势发挥不够全面和彻底,基层警力不足、民警压力过大,客观上给监管埋下了隐患。

  3、有待理顺的工作机制加重了民警执法负担。在监狱工作中,我们往往会发现各部门要求报送的表格、总结、方案繁多,但许多报表内容大同小异,缺乏有效整合的现象。一些工作要求在经过各级监狱管理机关后,被层层加码。各项检查、督查大多仅侧重于文字资料是否完善,疏于对监狱工作核心内容罪犯教育管理质量的考评,处于基层一线的民警成天被各类繁多的报表、记录等文字工作所累。监狱机关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工作协调,直接降低了民警工作效率。作为刑法执行机关,基于刑事司法的严谨性,我们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自然要注重执法工作的严禁、科学性,但也要像公文写作一样,敢于删繁就简,去粗取精,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轻基层民警负担,将民警这一块好钢直接用在教育改造罪犯的这把刀刃上。

  (三)执法环境与国家、社会对监狱工作的高要求不匹配,为监狱警察法律风险埋下了隐患

  1、监狱技防力量投入不足,监管硬件设施、设备落后。向科技要警力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一方面,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老龄化社会正在加速,人口红利正逐渐丧失,用人成本的增加迫使革新科学技术,用科学解决人力的短缺;另一方面,社会发展的加速和国内外文化交流、融合,使得民众对政府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期许、挑战、要求。但由于诸多历史原因,部分监狱监管设施投入依然不足,技防落后,执法环境恶劣。近年来,虽然部分监狱经过改扩建,监管设施、设备得到改善,但要么苦于经费、要么苦于技术,或多或少还存在硬件设施落后状况,远远落后于时代前沿技术,监狱人防依然占据着监管的核心地位。

  2、警力配备不足,民警长期超时、超体力劳动。监狱基层一线民警长期工作在超负荷的状态下,违背人的生理规律,超时、超体力劳动。极限负荷使民警体力严重透支,带来的不仅仅是监管隐患,更多的还有民警身体的伤害。

  3、长期封闭、缺乏与社会交流。由于外界缺乏对监狱工作的了解,一旦有什么风吹草动就会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把极

  少数民警个人的行为当成整个监狱的行为,把部分监狱的瑕疵当成整个监狱系统的瑕疵,监狱改造人光明的一面完全被瑕疵遮盖,缺乏支持与理解。

  4、监狱医院医疗设备不足,设施落后,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民警职业防护欠缺。由于监狱工作枯燥、乏味的特殊环境,加之监狱民警待遇与社会医疗机构及企业还有较大差距,在工作机制上又缺乏有效激励措施,导致监狱在引进优秀医务人员时出现困难,常常出现零报考的窘境,监狱医院呈现大病看不了,小病不愿看的现象。伴随而来的是与日俱增的罪犯外诊就医。认真梳理我们不难发现,许多脱逃、伤人、自杀等恶性罪犯监管事件无不与罪犯脱离监管场所,外诊就医有关。同时,监狱对直接从事罪犯教育管理的一线民警缺乏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尤其是医务民警及直接管理病残罪犯、精神病犯的民警,有被传染感病及受到人身伤害的可能。

  (四)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是监狱警察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总体来讲,随着每年新招录监狱警察血液的流入,监狱系统逐步引进了一批优秀人才,监狱警察队伍总体素质有所提高,能基本适应新形势下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监狱工作要求,但差距依然存在,主要是监狱警察的后续教育与执法能力培养脱节,日常培训课时过少,培训科目单一,重复课程多,实用技能培训欠缺,导致很多时候培训大多流于形式。因一线警力配

  备的不足,监狱警察工作负荷较重,“职业倦怠”问题突出,时间一久,易导致民警风险意思下降,警惕性降低,履职中存在精力不集中的情况,面对突发事件失职渎职的可能性增大。

篇四:监狱警察执法过程中的风险点

  

  试论基层监狱民警执法的风险性

  [摘要]基层监狱民警执法的风险性是指在监狱中从事一线罪犯管理岗位的民警在日常的执法中存在的遭受导致严重后果的危险,包括暴力袭警、罪犯非正常死亡、脱逃等突发性事件。客观审视基层监狱民警的执法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这是监狱面临现实而又紧迫的问题。笔者拟从基层监狱民警执法的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来分析探讨应对基层民警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基层监狱民警;执法的风险性;职业特点;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对策

  监狱里关押的是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监狱民警每天都要去面对和管理他们,把监狱称为“火山口”不为过。因为在这当中存在着很大风险性,既要同罪犯重新犯罪作斗争,也要时刻防范罪犯的自伤、自残、自杀、脱逃、暴力袭警等行为。笔者认为基层监狱民警执法的风险性可以定义为:是指在监狱中从事一线罪犯管理岗位的民警在日常的执法中存在的遭受导致严重后果的危险,包括暴力袭警、罪犯非正常死亡、脱逃等突发性事件。

  当前,仍有少数民警因不能正确认识面临的执法风险而在实际工作中消极作为或不作为,成为目前执法中的一大瓶颈。因此,客观审视基层监狱民警的执法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这是监狱面临现实而又紧迫的问题。

  一、基层监狱民警执法的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监狱民警的职业特点形成了执法风险的特定性

  监狱民警是国家刑罚的具体执行者,担负着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任务。监狱民警在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也必然会因为罪犯逃避改造、对抗民警管理而形成执法风险。在这场斗争中,由于罪犯处于暗处,民警处于明处,在具体的管理和应对中对民警非常的不利。同时由于当前监狱的基层警力配备不合理、且不足,监狱民警超负荷劳动,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未能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落实民警的工作时间和相应的待遇,导致很多民警积劳成疾,没有很好的体质去应对突发的事件,导致民警麻痹大意、受伤牺牲的可能性增大。

  (二)《监狱法》不够完善,使民警面临执法的风险性

  由于《监狱法》本身只是一个很笼统的没有细化的监狱管理法规,并没有涵

  盖整个刑事执法活动,且规定比较抽象,在很多具体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民警在现实的管理当中很难把握一个度,如对于罪犯轻微袭警或故意挑衅民警以及没有造成实际伤害的殴打民警的行为没有做出定性及如何追究责任的规定等,增加了民警执法的风险。对于罪犯的自伤、自残、自杀、脱逃行为的法定责任没有很好的界定。

  (三)监管环境滞后对执法所带来的风险性

  1.因监管设施的相对滞后带来的执法风险。不少监狱的监管设施与当前监狱工作的高标准及狱情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不适应。如监舍内没有安装闭路监视系统,重点部位没有报警装置,民警个体的安全防护设备缺乏。

  2.在押犯高度集中,监狱没有严格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严格的分别关押,分类管理,使执法的风险性增加。在押犯的高度集中,使得罪犯更容易产生交叉感染。基层民警要面临改造罪犯的问题,还要面临如何预防罪犯间的拉帮结伙,起哄斗殴。当前随着大量涉黑、涉毒、涉枪、涉暴和高智商罪犯被收押,这些罪犯不仅犯罪手段凶残,而且犯罪方法日趋智能化,他们往往将对社会的仇视心理转嫁到监狱警察身上,甚至为了逃避改造而采取暴力袭警、越狱等极端手段,近年来发生的狱内案件显现出预谋性、凶残性、团伙性特点,部分民警因罪犯的狱内重新犯罪而受伤甚至死亡就是很好的例证。如福建省某某监狱罪犯林某某和何某某,趁打饭和送开水之机,窜入警察值班室,持凶器报复袭击值班的大队长陈某某,致陈重伤。湖南省某某监狱罪犯邓某某趁监狱民警朱某某与其谈话不备之机,将朱某某打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邓犯趁机换下警服脱逃,后被抓获。呼和浩特第二监狱4名重型囚犯高某、乔某某、董某某、李某某,将监区民警兰某某残忍杀害后越狱逃窜,兰某某身中54刀,可见罪犯丧心病狂,手段之残忍。

  (四)民警执法行为不规范造成的执法风险

  1.执法不文明。表现为民警在教育管理罪犯时用语不文明,态度生硬,或侮辱罪犯人格,作风粗暴,打骂体罚罪犯,或遇事不冷静,“激情执法”,对罪犯造成身体伤害,从而引发罪犯思想波动、情绪对抗甚至造成安全事故。

  2.执法不作为。对罪犯违纪违规行为甚至是故意挑衅现象不敢抓不敢管、采取听之任之和回避的态度。不深入了解掌握狱情,管理缺乏针对性和超前性。

  3.随意性执法。①滥用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如在计分考核上,不严格按规定条款奖扣分,而是随意变通;②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处理结果没有问题,程序的事可以变通或以后补正,甚至认为执法程序和手续“麻烦”、“多余”,少数民警对罪犯的处罚没有遵守呈报审批、公示公开和告知复议的程序,不注意及时收集固定罪犯违纪事实材料,最终使自身工作陷于被动,甚至引发罪犯对民警的行政、刑事诉讼,涉法上访事件等;③不注重对罪犯的权益保障,对罪犯的就医要求、劳动保护不予以重视,对其合理诉求不予理睬甚至打压,引发医患纠纷和上访上告事件;④工作的执行力不高,对监管制度不执行或变通执行,酿成安全事故;⑤随意

  使用警戒具造成罪犯身体伤害。

  4.徇私枉法。利用手中对罪犯工种调换、日常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的建议权索要收受罪犯及亲属的贿赂,最终使自己身败名裂,丢官去职,沦为阶下囚。

  (五)罪犯不恰当的维权意识形成更多的执法风险

  近年来,随着监狱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进程的深入,罪犯维权意识普遍增强。而涉黑、涉暴、涉毒以及高智商罪犯的增多,罪犯具有暴力性、凶残性、虚伪性、顽固性、狡诈性和纠合性等特点,有很强的反社会性和抗改性,他们入狱后把对社会和司法机关的不满及仇视转嫁到监狱民警身上。在改造中往往钻法律的空子,抓民警不规范执法的“小辫子”,打着“维权”的幌子对民警的日常管理采取对抗、威胁、谩骂,甚至用暴力袭警等方式,或者找检察院告民警,给民警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而法律条文无相应的细则,民警执法缺乏规范特别是缺乏对严重违规违纪罪犯的强制性惩戒措施和手段,也相应增加了民警的执法风险。而且民警一被犯人告状,由于有很多地方的监狱没有安装闭路监控对民警的执法进行全程监控,民警往往很难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无辜的。

  二、对于当前基层监狱民警存在的执法风险性的对策

  (一)进一步优化执法环境,强化执法保障,积极化解职业风险

  1.要完善监狱规章制度,明确监狱民警的执法行为。规章制度对监狱警察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的同时也起到保护作用。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用列举式的方式对公安机关民警的职权做了具体的规定,《监狱法》在修改时可以参照《人民警察法》,对监狱民警的职权也详细予以规定,明确监狱民警在监管工作中的权力范围,使民警在监管工作实际中能逐条对照实施,减少因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带来的执法风险。

  2.立法机关还应早日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及《罪犯奖惩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罪犯的权利义务和对罪犯的奖惩考核办法,将罪犯的权利义务具体化,以增强操作性。对那些反改造尖子和危险犯,要给予管理这部分特殊罪犯的民警充分的法律保障和行使特殊手段的合法权利,以利于对这部分罪犯进行有效管理。对民警日常执法行为要明确执法条件和程序,做到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不留死角空白;要建立执法保障体系,要尽快制定对违纪罪犯切实可行、能真正起到震慑效应的约束手段,惩戒、处罚措施。对于罪犯的自伤、自残、自杀、脱逃、打架斗殴、暴力袭警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急需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让民警明确职责,区分权责,更能安心工作。要建立类似110的集体处置机构,确保对罪犯违纪行为的处理及时有效规范,既杜绝民警不规范执法行为,减少不合理的自

  由裁量权,又能够减少消极不作为的现象。

篇五:监狱警察执法过程中的风险点

  

  浅谈监狱廉政风险的防控

  一、从“海恩法则”谈起

  “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都有29次轻微事故,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海恩法则

  海恩法则是一个关于航空界飞行安全的法则,它以明确的数据和事实告诉我们,严重事故是由轻微事故、事故未遂先兆和事故隐患所引发造成的,而这些事故是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也就是说,要想消除一起严重事故,就必须把这1000起事故隐患控制住,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如果把各级官员、干部及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或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比作是一场“事故”,那么要预防腐败,就是要找出那些可能的“事故隐患”——

  即廉政风险点,并加以防控,这是预防、遏止腐败行为的关键。

  二、找准廉政风险点

  对于我们监狱人民警察来说,廉政风险主要来源于监管执法权,以及为此提供服务保障职能的岗位职权,每一项就是一个廉政风险点。具体的来说,可以分为刑罚执行权、狱政管理权、教育改造权、行政奖励权、刑事起诉权、人事财务权、经济管理权、纪检监察权、综合服务权九类。依据这些权利涉及具体监管执法事项,可具体细化出不同的风险点。对每一具体执法事项,再进一步细化,分解到具体的岗位及个人,以符号进行标识,由此可形成一张廉政风险分布表

  (图)。如下图所示(以刑罚执行权中提请罪犯减刑假释为例):

  ◇确定罪犯减刑假释资格榜名单

  ●摸底排查

  (教育干事)

  ●监区长办公会

  ●监区集体评议●资格审查

  (分管领导)

  ○资格榜公示

  (教育干事)

  ◇确定罪犯减刑假释推荐榜名单

  ●推荐榜公示

  (教育干事)

  ◇报送减刑假释材料

  ●制作减刑假释材料(教育干事)

  ●审核减刑假释材料

  (教育干事

  分管领导)

  ○移交减刑假释材料

  (教育干事)

  ◇业务科室审查

  ●业务科干事审查

  ●业务科室副科长审查

  ○业务科室集体讨论

  ◇确定罪犯减刑假释提请榜名单

  ●办公会审议

  ●评审会评审

  ○提请榜公示

  三、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根据廉政风险分布表(图),通过放大问题管理的方式,按风险发生的几率或造成的危害对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界定,我们可以对产生风险的内外因素进行研究——

  从教育的角度:明确每个执法事项、每个岗位、每个岗位主体的廉政风险点,组织岗位主体对照以往履行职责、执行制度的情况,通过自查、群众评议、组织评定等多种方式,认真分析并查找出个人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使岗位主体能正确识别廉政风险,正确地进行规避;

  从防控的角度:在明确岗位风险点及内外因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积极的防控措施,对可能会加大廉政风险的制度

  要及时进行更改,建立相应的能够避免或减少廉政风险的制度,最大程度上减少岗位主体的腐败机会;

  从监督的角度:针对风险发生几率和分布情况,要加大日常对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针对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构建廉政预警机制:对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情节严重的风险一级预警,构建绝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对可能涉及违纪,情节较重的风险二级预警,构筑不能逾越的“警戒线”;对涉及违反日常管理规定和要求的一般风险三级预警,构建需要共同遵守的“斑马线”。

  结合监狱工作实际,构建溶教育、制度、监督于一体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可以有效地从源头上有效防控廉政风险,提高监狱人民警察廉政风险意识,进一步深化反腐倡廉制度机制,对预防权力腐败,完善惩防体系起到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监区

  陈黎勤

篇六:监狱警察执法过程中的风险点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关于监狱警察职业风险防范的思考

  作者:罗鲲

  冯啸炜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1期

  摘要:当今社会媒体传播信息的力量不断壮大,监狱警察的职业风险不断变大,想要降低监狱警察的职业风险,最根本的就是要完善监狱的法律法规,让警察明白自身职责所在,并在执法时受到监狱系统的有效保护。关键词:监狱警察;职业风险;罪犯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241-01作者简介:罗鲲(1985-),男,湖南常德人,硕士研究生,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武术、跆拳道、警察格斗教学与训练;冯啸炜(1986-),男,湖南长沙人,本科,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武术、散打、警察格斗教学与训练。监狱警察这一高尚职业在法治社会发展过程中十分重要,监狱警察执法能力的强弱和执法水平的高低都代表了社会的治安情况的好与坏,同时监狱警察职业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让监狱警察职业风险降到最低是当期工作的重点。一、当今监狱警察职业在工作中面临的风险(一)法治安全上存在风险在监狱执法时缺少必要的依据,监狱警察无法可依,给监狱警察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在监狱中很多明文条例都是因时因势而制定出来的,所以监狱法的条文都比较简陋,不够全面。在程序上,我国监狱法的条文在出台时不同于国家法在出台时具有具体的规范性,我国监狱法很多文件缺少原则性,很多监狱依据的监狱条文都是本省各个监狱单位自制的,这些文件缺乏一定的约束力,而且也有失公平。(二)人身安全方面的风险目前社会中罪犯所犯的罪行各种各样,涉及到杀人放火、抢劫、绑架他人、贩卖毒品、洗黑钱等等,具有这些罪行的罪犯刑期一般很长,所以很多犯了这些罪行的人为了躲避抓捕,不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很可能会绞尽脑汁、想尽一切办法来进行逃脱,所以很多时候会把监狱警察当做攻击对象,通过袭击监狱警察的方式进行逃脱,这种情况就会给监狱警察的人身安全造成巨大的影响。(三)廉政风险廉政风险是指监狱警察在面对诱惑时,没有抵制住,收取金钱等有价值的物质。监狱警察这一职业具有特殊性,长期在工作中和罪犯面对面打交道,有很多机会接触到社会黑暗的一面,自然而然就会有很多机会受到各种诱惑,加上监狱的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所以难免会给自身带来一些不利声誉的影响。二、监狱警察产生职业风险的原因(一)监狱警察工作特点是产生职业风险的决定性原因监狱警察有职责对罪犯进行改造,使其重新做人。监狱警察在罪犯面前扮演的角色是管理者和执法者,罪犯的角色就是被管理者和被执法者。这两种角色因为执法的强制性使得监狱警察和罪犯这两者具有对立性,监狱警察对罪犯强制其人身自由和罪犯自身对自由的渴望这两种关系中本身存在着尖锐的对立性,所以这种对立关系就造成了监狱警察职业的风险性。(二)国家对监狱工作要求高和监狱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相互作用使监狱警察职业风险更加明显因为监狱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使得监狱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法制逐渐的取代了人治,监狱警察依照法律制度对罪犯进行管理展现了监狱文明。但是因为监狱法律法规的不全面性导致监狱警察在履行职责时无从下手,很多罪犯无理的维权给监狱警察在管理时制造困难。(三)个别监狱警察执法能力弱造成监狱警察在执法时出现风险为了让监狱工作更加具有条理性,监狱警察素质在不断被强化。然而监狱警察的执法能力还是有明显差距的,因为监狱警察的素质教育工作和培养执法能力的工作没有好的衔接,基层狱警的配备不足,狱警在履行职责时不能

篇七:监狱警察执法过程中的风险点

  

  关于民警执法风险的特点、成因和对策思考

  课题组负责人:

  章鑫彪

  成员:

  吴晨达沈丽娜

  2008年7月1日上午,发生在上海闸北公安分局的袭警案件,造成6名民警牺牲和4名民警受伤的特大恶性事故,举国震惊。而究其原因,是由公安民警执法引发的。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惩罚改造罪犯、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能。作为监狱工作主体的监狱人民警察和公安民警一样,都是执法者,都面临着特殊职业的挑战和考验,其中之一便是执法风险。

  近年来,随着监狱押犯数量和结构的变化,民警面对的执法风险有日益增加的趋势。客观审视监狱民警的执法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避免类似闸北案件的发生,是一个现实和紧迫的话题。本文试就监狱民警执法风险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监狱民警执法风险的内涵和种类:

  监狱民警的执法风险,是指监狱民警在参与刑事司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使民警招致严重后果的危险。在监管改造实践中,这种风险有多种表现形式:

  1、暴力袭警。部分罪犯因仇视社会和犯罪心理较强,为了达到脱逃的目的或对监狱民警的教育管理不满,伺机报复,采取暴力手段,武力袭击警察,给民警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如福建省龙岩监狱罪犯林培清和何锦龙,趁打饭和送开水之机,窜入警察值班室,持凶器报复袭击值班的大队长陈雄平,致陈重伤。湖南省郴州监狱罪犯邓勇根趁监狱民警朱红兵与其谈话不备之机,将朱红兵打晕(后经抢救无效牺牲),邓犯趁机换下警服脱逃,后被抓获。

  /2、行为对抗。有些罪犯因犯错误被处理或对处理结果耿耿于怀,总是想找机会对民警的正常执法工作进行阻挠和破坏。如我监罪犯田启峰,离开自己的劳动岗位,窜到玩具装配线上与他犯聊天,经值班民警数次劝阻无效。当民警欲强制其回自己劳动岗位时,田犯突然恼羞成怒,挥拳击打民警。省长湖监狱罪犯司徒安国,在改造期间曾多次因违规被严管和隔离审查。在小组月正常调动时,该犯拒不执行命令,认为民警故意在整他,当面顶撞民警,并说出“我就是不搬,有种就搞死我,搞不死我要你们好看”等话。

  3、辱骂诽谤。在民警的执法过程中,一些罪犯总是觉得自己的要求合情合理,一旦这种要求得不到满足,就对民警出言不逊。例如浙江省第一监狱罪犯祁江华,收到家信后,向主管民警报告说想打一次电话,民警认为该犯不久前刚打过电话,要求他先写信回去,该犯因而产生抵触情绪并开口骂民警“他妈的”等,态度十分嚣张。我监罪犯林秀记,在日常考核中,以加分太少为由,拒绝在考核单上签名,当民警指出错误时,林犯非但不听,还出口辱骂民警。

  4、寻衅滋事。有的罪犯因对民警管教不服,故意挑起事端,引发冲突。如浙江省第三监狱罪犯唐朴车,趁民警在值班室教育随意行动的罪犯之际,在劳动现场故意大声叫嚣:

  “队长打人了!”造成多名罪犯超越警戒线到民警值班室门口围观,现场秩序一片混乱,生产受到很大影响。又如我监罪犯孙伟,因多次违反监规而受禁闭处罚后,抵触情绪严重,以监狱是现代化文明监狱,民警必须文明管理为理由,不服从民警的日常管理,公开顶撞民警教育,并扬言自己不怕被再次禁闭。还有我监罪犯鲍国丰,七进宫,因与生产组长发生争执,被民警批评教育,心生不满,后在收工途中途经禁闭室时,就赖在禁闭室门口不走,要挟民警关他禁闭。

  5、威胁恐吓。有些罪犯认罪服法意识淡薄,抗改心理突出,想通过威胁恐吓民警及其家属子女的方式,达到超越监规纪律约束,享受某种特权的目的,使监狱民警及家属造成心理恐惧。如浙江省第二监狱罪犯石小敏,因涉嫌严重违规被隔离审查。石犯在隔离审查期间,不但拒不承认和交代违规事实,还公然写恐吓信给监狱办案部门,公开威胁部门领导和办案民警,让他们小心自己的性命和饭碗,气焰十分嚣张。

  /6、不实投诉。一些罪犯对民警的批评、管教及处罚心存不满,动辄投诉举报,夸大其词,无中生有,使民警名誉受损。如我监罪犯陈献忠,因无故殴打同犯,遭到对方报复(被日光灯管戳伤),但其不吸取教训,又殴打他人,被扣2分,由此产生不满情绪,扬言进行报复,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监狱将陈犯调离监区,但其仍不依不饶,在民警找其谈话时公开顶撞,还多次通过非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寄内容不实的告状信。

  7、拉拢腐蚀。一些罪犯改造动机不纯,坚信“金钱万能论”、“有钱能使鬼推磨”的错误言论,不愿通过积极改造得到奖励,而是通过各种手段,企图拉拢腐蚀民警,达到“轻松”改造或减刑解释的目的。这就使得监狱民警的廉洁防线时时面临着风险考验,政治立场一时的不坚定,就可能让罪犯有机可乘,对民警的职业安全和政治前途带来严重的威胁。

  二、监狱民警执法风险的特点

  从形形色色的执法风险表现形式上看,监狱民警面临的执法风险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客观性和普遍性。执法风险是伴随着监管工作而产生的,客观上说只要有监管工作存在,监狱民警就面临着执法风险的可能性。因为在民警对罪犯的管理过程中,管理和被管理的矛盾是时刻存在的,只要与监管工作相关的某一个细节没有做好,都有可能产生执法风险,这种风险与民警的执法行为始终相伴,是监管工作中的普遍现象。

  2、多样性和隐蔽性。监狱民警面临的执法风险有多种表现形式,如罪犯借口民警执法不公而暴力袭警、对民警处理不服而公开对抗、自恃有理而拒不服从民警的现场指挥、故意在自己看不顺眼的民警带班时制造麻烦等等。这些事故的发生往往没有明显的征兆,有抗改意识的罪犯大都暗中观察、背地谋划,时刻寻找突破口来实施抗改行为,让民警防不胜防。

  3、针对性和有限性。链条最容易从最薄弱的环节突破,罪犯实施违规行为的对象,往往是经过精心选择的。他们针对的民警大多是思想麻痹、缺乏警惕的民警和刚参加工作、缺乏管教经验的新民警,以及执法能力不强、方法不当或平时处理不公的民警。但这并不是说这些民警每天都会遇到执法风险事故,/事实上,执法风险的发生几率还是有限的,主要存在于民警对罪犯的直接管理过程之中,而且风险源头在极少数顽危犯那里。

  4、危害性和可控性。毋庸臵疑,执法风险的危害是极其巨大的,它对监狱机关及监狱民警有重大破坏力。不仅危害监管改造场所的持续安全和稳定,影响监管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破坏监狱机关和民警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会严重损害监狱民警的身心健康和职业安全感。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风险无法控制和防范。通过制定有效的措施,对症下药,执法风险是可以被预防、被规避、被化解的,是能够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

  三、监狱民警执法风险的成因分析

  民警执法风险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民警执法方式的原因,但主要是罪犯自身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原因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监管工作必须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但如果作为执法依据的有关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的话,也将给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可能性。

  纵观我国整个法律体系,有关监狱工作的立法明显偏少,而且存在立法滞后,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等缺陷。

  虽然《刑法》、《监狱法》等法律明文规定了罪犯对警察辱骂、殴打等违规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根据《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罪犯有辱骂、殴打民警或寻衅滋事等破坏监管秩序情形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三种行政处分手段,惩戒作用较弱,对民警执法风险的保护力度有限。

  刑法中虽有一条破坏监管秩序罪,但这一条款过于空泛,缺乏很强的操作性,在具体实践中,往往对犯罪的界限难以把握,再加上监狱上级管理部门对监狱狱内重新犯罪率有考核指标,监狱一般很少应用,一定程度上纵容罪犯抗改行为,给民警执法风险带来隐患。对于监狱民警经常面对的来自罪犯的威胁、恐吓、诬告等常见的精神损害行为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制裁措施。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监狱法》的大框架内,对罪犯的日常行为和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是对监狱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但是面对形形色色的在押犯,《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所规定的惩戒制度,仍有不少弊端,如惩戒的层次不尽合理,手段显得单一;适用的条例过于笼统,难以把握尺度;缺少明确的运用程序,不利于依法执行等,这使得实践中个别民警在管理中瞻前顾后,不敢大胆管理,深怕对罪犯严格管理反而会惹祸上身,工作中产生畏难情绪,反而助长了罪犯的嚣张气焰。

  (二)罪犯原因

  1、押犯构成日趋复杂,使得民警面临的风险加大。近年,在押罪犯的构成较以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突出表现为暴力犯增多,累犯、惯犯增多,外省籍犯和流窜犯增多。这些罪犯入监以后认罪服法意识淡薄,抗改心理突出,往往不顾及监狱的惩罚性和法律的威慑力,采取对抗性的方式来逃避改造,使得监管改造难度加大,监管秩序难以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工作形势更加严峻,民警面临的风险也就相应加大。

  2、少数罪犯权利意识膨胀,改造意识淡化。这部分罪犯身份意识淡薄,过度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往往不恰当地将自己的权利放大,超越监狱保障罪犯权利的法定界限和基本的社会评判标准。同时却不同程度地忘记或否认自己所应接受的惩罚和应尽的义务,自我改造的标准降低,改恶从善的动力减弱,遵规守纪和服从管教的意识淡化。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权和“罪犯人格不受侮辱”的人格权理解为与监狱民警平起平坐,彻底否定了监狱民警的执法权、管理权、教育权和惩罚权,有恃无恐,把违反纪律、哄监闹事等扰乱监管改造秩序的事件当成家常便饭。

  3、部分罪犯心理问题突出,性格孤僻,遇事易采用极端手段。罪犯究其犯罪的原因,是由于其社会化过程失败。大部分罪犯心理有一定的缺陷,极个别罪犯心理问题更为严重,心胸狭隘,猜疑性强,自控能力差,情绪变化大,不能很好地适应环境,对待错误不能客观分析,爱钻牛角尖,易归结迁怒于他人,攻击意识强,报复心重,往往喜欢采取攻击他人或自己(即选择伤害或自杀)的方式解决冲突。

  (三)民警执法原因

  /1、一些民警法治观念不强,使得民警和罪犯之间的矛盾升级。根据我国的法治精神,职权法定,即监狱民警的权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明确授权。但世界上没有无限的权力,法律在授予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权力履行过程中要受限制、受监督、受制约。民警权力的行使要出于正当动机,符合客观规律,不能损害罪犯的合法权利,不能要求罪犯承担无法履行的义务。当前还有少数民警,仍十分怀念过去那一套权力的行使模式,认为监狱就是剥夺服刑人员权利并负责进行关押隔离,民警享有绝对的权威,民警的一言一行对罪犯而言,都是命令,罪犯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导下,民警和罪犯之间的矛盾必然加剧,加大了执法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个别民警素质低下,执法能力弱,管教处臵方法不当,易引发和激化罪犯矛盾。部分民警对当前犯情缺乏正确的认识,敌情观念不强,对罪犯日常行为的洞察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不够,对罪犯犯罪思想的顽固性和危险性认识不足,思想上麻痹松懈,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防范意识十分淡薄,使罪犯有机可乘。还有极少数民警廉洁意识弱,往往受人情、关系、金钱、物质等因素的影响,不能秉公执法,严格执法,使有的罪犯受到不公正处理,从而产生对立情绪。

  3、个别民警教育方法简单,心理疏导不到位。有些民警对罪犯的教育方式简单化,对那些改造上遇到挫折,思想上一时转不过弯而引起情绪变化的罪犯,没有从深层次上了解发现问题的症结,工作浮于表面,应付了事,不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以至于不能及时发现罪犯中存在的矛盾和隐患。思想教育不深,心理疏导不通,使得一些罪犯心情郁闷,日积月累,一旦爆发就会发生暴力袭警、行为对抗等严重违反监规监纪的事件。

  四、对策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只要我们建立起应对监狱民警执法风险的有效机制,立足于早预防、早发现、早解决,就能从容应对各种风险,最大程度地保障日常监管安全。

  (一)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合理规避执法风险。

  /1、法律明,则权责清。我国的监狱法律体系应尽快明确规定监狱机关和监狱民警所负的责任和履行职务需要的权力,使民警在监管工作中有法可依,有制度可依,从而把执法风险降到最低。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用列举式的方式对公安机关民警的职权做了具体的规定,《监狱法》在修改时可以参照《人民警察法》,对监狱民警的职权也详细予以规定,明确监狱民警在监管工作中的权力范围,使民警在监管工作实际中能逐条对照实施,减少因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带来的执法风险。立法机关还应早日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罪犯的权利义务和对罪犯的奖惩考核办法,将罪犯的权利义务具体化,以增强操作性。对那些反改造尖子和危险犯,要给予管理这部分特殊罪犯的民警充分的法律保障和行使特殊手段的合法权利,以利于对这部分罪犯进行有效管理。

  2、在较高层级的法律不能在近期修改完善的情况下,可考虑制定一系列层级较低的监管工作标准。监狱内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罪犯的日常管理制定监狱内部统一规定的工作标准,这样就既有了切合实际的可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标准,又可以防止民警随意运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即使执法风险发生,也有工作标准可以对照,有利于执法风险的及时有效化解和处理。

  (二)增强民警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提高风险自我防护能力。

  监狱民警每天守在“火山口”、“炸药库”,好比处在危险的高空作业中。因此,要从各方面武装自己,提高自己,来不断应对执法风险的发生。

  1、强化执法风险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监狱民警要从现实的和潜在的执法风险事故中吸取教训,深刻认识监狱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危险性,消除麻痹松懈思想,端正执法工作指导思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自觉性。犯间的成功沟通,会在无形之中大大减少执法风险的发生。

  4、加强岗位练兵。警体技能薄弱的民警,容易成为罪犯实施违规行为的突破口。因此,要抓好民警警体技能训练,练好擒拿格斗术、警棍术、搜身术,以及面临危机和突发事件时的应变反应能力,以减少执法风险,避免由于个人素质和技能的不足人为造成权利受侵害的现象。

  (三)整顿监规,打击抗改行为,肃清不良风气。

  /1、要继续加强罪犯认罪服法教育。使每一名罪犯明白“这里是什么地方,你是什么人,你到这里来干什么”的改造义务意识,充分运用刑事、行政处罚等手段,严厉打击暴力袭警、对抗管教、辱骂诽谤、寻衅滋事等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该警告的警告,该记过的记过,该禁闭的禁闭,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以震慑反改造意识强的罪犯。

  2、针对罪犯权利意识膨胀,改造意识淡化的现象,要旗臶鲜明地向罪犯强调遵纪守规、服从管教的义务。监狱“文明执法”并不意味着放松管理,要让罪犯认清自己的身份,不要拿“文明执法”当挡箭牌,不要存在逃避惩罚与改造的妄想、侥幸和企图。

  3、在罪犯中加强正当举报教育,既要强调正当举报的权利,更要阐明诽谤、诬告的责任后果。对一些经核查确属诬告或失实的举报,要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并在罪犯中进行通报批评,达到威慑的目的,遏制不良举报行为。

  4、要加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积极运用心理学原理,及时疏导罪犯紧张情绪,缓解心理压力,消除心理障碍,培养健康心态。注重个别谈话教育,加强思想引导,突出个案矫治,提高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开展监区文化活动,培养罪犯的良好生活情趣,增强适应社会的能力。

  (四)加大“三情”收集分析力度和物防技防能力。

  1、加强“三情”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虽然执法风险具有隐蔽性,但在发生之前肯定会有一些蛛丝马迹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发挥狱内耳目的作用,根据他们提供的征兆性线索,民警可以运用多种狱侦工作方法,及时地发现狱情、敌情、犯情中有可能导致民警执法风险的因素和线索,及早布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加强监内设施装备,提高物防技防能力。针对目前监内技术装备落后的实际情况,应大力改善各类监控设施,改变警察上岗时的个人装备,改变警察手无寸铁、赤手空拳的现象。要把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应用于监狱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力消耗,打破时空限制,使民警可以看到、听到以前无法感知的事物。把靠人力战、疲劳战发现风险的被动应付工作模式转变为依靠科学技术防范风险的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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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监狱警察执法过程中的风险点

  

  规范执法与监狱民警执法风险

  http://www.124aj.cn添加日期:2009-07-0916:37:57来源: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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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规范执法和监狱民警执法风险是辩证关系,规范执法有利于降低监狱民警执法风险。在我国当前监狱执法环境下,监狱民警执法的法律依据存在不足,且犯情、狱情日益复杂;执法现状面临严峻挑战,监狱民警必须正确执行刑罚,有效保障罪犯法定的基本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既达到规范执法的要求,又能有效地降低执法中风险带来的人身伤亡、财产受损、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不测事件的可能性。

  关键词

  规范执法

  降低

  执法风险

  当前我国监狱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权责明确、运行高效、制约有效的要求,朝着“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目标迈进,监狱职能趋于单一化,执法将更加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监狱民警必须明确了解我国现阶段规范执法的基本情况,促进监狱执法行为规范,公正执法,促进自身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降低执法风险。

  一、监狱民警执法风险概念及规范执法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意义

  规范是“标准,法式”或“模范,典范”[1]的意思,执法则指“执行法令,按律讯囚,量刑惩罚”[2]的意思,规范执法就是标准执行现行生效的法律,法令,条例和制度。

  风险指人们在生产建设和日常生活中遭遇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受损及其他经济损失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不测事件的可能性[3]。监狱民警执法风险就是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中遭遇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受损、执法错误和其他不测事件的可能性。

  监狱机关,是我国执行刑罚的重要部门。监狱民警执法工作有多重要,清末的修律大臣沈家本曾经有过一段经典的论述:“监狱与立法、司法鼎峙而三,纵有完备之法与明允之法官,无适当之监狱,以执行刑罚,则迁善感化,犹托空言。”再言:“监狱尤为内政外交最要之举。”又言:“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其国程度之文野。”[4]英国17世纪杰出的思想家温斯坦莱说过:“国家的管理制度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法律、胜任的公职人员,以及对这些法律的认真的执行。”[5]因此说,监狱民警执法是国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民警规范执法能有效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进程,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二、监狱民警执法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现状和不足

  (一)监狱执法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现状

  监狱法律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纲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为核心,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的相关规定为协调,以行政规章、条例、命令为补充,多层次、立体型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8条明确规定国家同犯罪现象作斗争的基本方向,其中的“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更是奠定了监狱法的基础,是监狱法律规范的起点,是监狱法律体系的特殊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是一部全面、系统、专业的调整监狱工作最基本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的性质、任务、职能,监狱管理的基本制度,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与运行机制,罪犯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保护,未成年犯的行刑与改造,及监狱经费保障问题,是监狱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和主要表现形式。

  此外,还有国务院及其司法部和有关部委制定的用以调整监狱工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对监狱基本法律规范的延伸和补充,解决监狱法律中不够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监狱行刑与改造罪犯工作的细节性法律问题,为监狱行刑与改造罪犯工作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标准和要求。如司法部77号令,明确规定监狱减刑、假释的程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罚适用和监狱改造罪犯条款是监狱法的一种表现形式。有关监狱行刑与改造罪犯工作的法律解释,也是监狱法律体系的表现形式。

  (二)监狱执法所依据法律体系的不足

  我国监狱法律体系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积累已经基本形成,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监狱法律体系的初步健全。但是健全也只是相对而言,勿庸讳言,监狱立法、司法和法律体系的构建水平相对滞后于社会总体发展水平。我国的监狱法律体系的滞后性显而易见,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监狱立法不完善、不配套,直到1994年底颁布的《监狱法》也仅7章78条,仅对监狱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国家其他刑事法律对监狱执行刑罚的规定却很少。

  二是监狱没有取得刑罚执行机关应有的地位,无法形成与公、检、法同等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况且,刑罚执行权并非监狱独有,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徒刑之外的刑罚分别行使执行权,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其主体地位不完整。

  三是由此带来的监狱立法无法取得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平行、衔接的基本刑事部门法的地位,影响了我国行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效力。正是这种滞后性,造成了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于现代刑罚更注重执行,重视刑罚效益的原则。监狱开展工作的条件艰难,就要影响监狱的安全与稳定。如丰富的实践经验、政策体系没有完全上升为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法律;又如监狱法的执行缺少细则,造成监狱法“有骨无肉”的状况;再如“日累积,月考核”的办法来考核罪犯,并无科学的依据,仅按照《罪犯奖惩考核办法》,实际操作性不强,不能完全覆盖罪犯改造的全面过程,且有些条款随意性较强,分值上下程度较大。

  三、监狱民警执法的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监狱民警执法中最重要并被社会所关注的工作是围绕罪犯而开展的执行刑罚、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和罪犯权利保障,这也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基本对象。

  (一)依法执行刑罚过程中不断出现新情况并对法律进行挑战。

  [6]《优化监狱执法环境需要强化法制工作》

  胡方锐

  《浙江监狱》2005年第2期第10页

篇九:监狱警察执法过程中的风险点

  

  论监狱警察职业风险防范

  摘要:监狱警察在管理罪犯的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职业风险,罪犯与监狱警察冲突是产生职业风险的原因之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冲突的出现,防范和化解职业风险,稳定监管改造秩序。

  关键词:监狱警察

  冲突

  防范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公正执法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实现司法公正也就要实现监狱执法公正;同时监狱警察作为监狱的管理者、刑罚的执行者,面临着新的工作要求,特殊的监狱工作环境给警察带来了较大的职业风险。监狱警察职业风险虽然不是一个新鲜的事物,但长期以来,监狱及监狱警察对其认识不足或认识偏误,面对风险措手不及,甚至束手无策,付出了不少沉痛的代价。

  一、监狱警察职业风险的概念、来源

  风险是指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一种危险和灾难。从近年来发生的监狱警察违规办理罪犯“减假保”案件到罪犯杀害监狱警察而脱逃的血案中,我们能清楚的了解到:监狱警察职业风险是指可能对监狱警察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各种环境因素总和,具体包括责任追究风险、精神损害风险、人身伤害风险等。

  目前,监管安全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几乎每年都有暴力越狱、杀害干警的案件发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监狱作为“火山口”、“炸药库”的特点并没有改变,罪犯是最为危险的社会人群,监狱警察天天与罪犯零距离接触,可想而知其人身安全缺乏保障。在当前监狱工作中,由于国家监狱经费保障、监狱体制改革等原因,罪犯加班加点、超时劳动非常普遍,不少罪犯的生理、心理状况常常处于紧张的边沿,罪犯与警察的关系比较对立,警囚矛盾比较突出,罪犯与警察的对抗,包括直接身体对抗大大增加了。在犯情复杂、执法要求高、监狱法规跟不上监狱工作变化的前提下,监狱人民警察执法风险日益增大,成为监狱工作实践者和监狱理论研究者关注的重要课题。笔者试图以罪犯与监狱警察的冲突通过为视角,通过综合分析,探讨罪犯与监狱警察冲突的原因,提出防范冲突的对策,以期为监狱和监狱警察在减少和控制监狱警察的职业风险的工作中提供更多的思考。

  二.罪犯与警察冲突的原因分析

  监狱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场所,法律规定监狱警察与罪犯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改造与被改造、强制与被强制的关系,因而罪犯与监狱警察之间冲突的存在是客观的、必然的。

  2005年7月14日,广西某监狱按照管理规定对当天不完成劳动的罪犯韦某(31岁,故意杀人罪,原判死缓,余刑17年10个月)集中到监舍矫正区学习,韦犯拒不参加,监区警察××对其规劝教育,韦犯突然挥拳连击警官脸部、头部,致使警官右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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